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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A公司无法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5】1119号文规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根据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虽然不是A直接委托,因研发费用最终是A企业抵扣,如果B委托境外的研发费用是直接为A企业受托项目服务的,在A企业可以抵扣的前提下,应该遵照此条规定。但该条规定中并不存在“孰低”原则,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根据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以报代备”方式,也就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备查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企业如果已经取得 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委托外部机构的,对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5、A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和发票作为研发费用进行账务处理。B企业作为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技术服务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是的,与新旧无关,按照正常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关于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适用这个,有一个前提条件,乃是“购买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这个车,您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或者免税项目而未能抵扣,则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但如果上述车辆并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而是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抵扣,这就不是“法定不得抵扣”;既然不是“法定不得抵扣”,则不适用上述政策。如果这样,则依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计算销项税额,一并参与本期增值税计算。
麻烦补充一下:分公司是否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分公司是否实际发生了“煤炭开采”业务?
您好,个人是可以自己办理社保缴纳的。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障。
参保条件:城镇户口或农转非户口可以去当地社区街道的社保服务点,或区县一级的社保局(劳动保障局)申请办理社保。所需基本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和复印件,2张1寸照片等。一般会有几档缴费标准供办理人选择缴纳。
您好,一般超过500元的劳务需要取得劳务报酬发票,以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如果对方已经申请代开发票,税局已经征收过个税的,您公司不用再代征个人所得税了。但如果代开发票单位( 包括税务机关和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的情况下,您公司在支付劳务费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6万元劳务报酬应预扣预缴个税=60000*20%*30%-2000元。
各栏都应当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增值税发票开具:(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315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一、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解读中队该条款说明: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因此目前并不是所有电子发票都取消了发票专用章,只有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发票专用章
个税、房产税账务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属于不应该由企业负担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