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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依照9%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上述适用税率,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或者“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
二、“营改增”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没有太多直接关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二)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三)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其他方面,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以下规定或者定义可供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也就是说,上述业务属于对方销售“无形资产——技术——专利技术”。
根据描述,库存如果是A与供应商之间形成的交易,应由供应商将原来开给B公司的发票红字冲销后重开给到A,那么此时B公司即可根据情况申请注销。
前期如B公司误将库存计入自身资产,应做会计差错调整处理,对账上所计入的虚增库存做冲销处理。清理该资产后,在注销方面正常走程序不存在障碍。
您的想法是违反税法的(除非2020年12月购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相关定义,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是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
如上所述,“预提所得税”何时支出并不能确定,因此并非“现时义务”,不应确认为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您好,每月10到15号划扣,没有扣款会有滞纳金,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规定: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每次扣5分。所以社保纳入税务系统后,没有按时扣缴,以后会影响企业信用等级。
首先,作为您公司来讲,无论能不能抵扣,都有权力依法据实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如果依法不得抵扣,您要来也不能抵扣而已。但不能抵扣不代表不能索取,只是拿来也不抵扣罢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如果您公司上述租入房屋,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或者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则可以依法抵扣。
您好,这要看对方签订合同的意图是什么。比如税收方面,如果因这个合同对方产生税务方面问题,可能会涉及如下法律风险:
《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第四条,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一)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二)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三)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四)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第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财物、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提供便利条件的,没收非法所得,没收物品,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为其他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您好,新筹办企业先根据投资增加银行存款,增加实收资本。日常发生费用计入开办费科目,厂房建设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一般工程都需要工程决算验收合格的。
您好,属于会议服务的内容,合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自来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或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可以按照规定依照3%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除此之外,(非物业管理)一般纳税人销售(非自产)自来水,并无简易计税政策,理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依照9%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