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回复情形1】、甲乙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公司去参加土地招拍挂,竟得土地后A公司和土地所在的管理部门签订拿《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以共同开发建设。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去实施。如果对A公司进行核算和相关的纳税,由A公司结合出资人(甲公司/乙公司)在《投资协议》当中拟定各自出资义务和责权利,涉及到A公司开发建设形成的开发产品自持和它售的,有公司股东会决议实施,住宅部分他售的涉税处理按照不动产销售的增值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政策予以执行。
【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
第 10.2(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回复情形2】如果是以甲公司名义拿地,意味着该地块是置于甲公司名下后,乙公司和甲公司合作建房,甲、乙公司分得的房产不对外转让的情况下(即甲、乙公司自己持有),不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计缴,很显然不符合甲乙公司的初衷;如果分得房产对外出售,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按规定计缴。
【政策依据1】增值税
合作建房后甲乙公司就分得的不动产对外转让当然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缴
【政策依据2】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2】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
甲方出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方获得了甲方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对乙方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甲乙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购销合同需要计算印花税,即使是战略采购合同也是购销合同,如果担心多缴税,可以在战略合同中不明确具体采购金额,对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可以依据以下文件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四条规定,签订协议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您好,感谢您的提醒,现在视频播放正常。
个人认为可以连同相关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增值税税率,取决于税法规定,而不是合同约定。反之,合同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则该条款无效。(违反其他法律也无效。)
二、对于一般纳税人设备租赁来讲,适用增值税税率13%。当然,另有一个特殊规定,也就是说,该项目营改增(全国2013年,有的地方更早)之前购入的设备进行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文件明确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没有固定必须具备什么资质,而且对于超经营范围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都有答疑,不会应为超范围经营影响税收,所以虽然没有经营范围只要按税法规定纳税申报就可以,恰巧是销售的免税产品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前扣除的)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税法第八条则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税法税前扣除前提条件之一,乃是“实际发生”;另外,若有其他规定,也应遵从,比如金额、比例限定等。若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依税法规定计税。
一般情况不能,除非一种特殊情形。
一、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公司在小规模时期开进来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
二、正如上面文件所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看一个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适用范围是虽然存在一段时间的小规模纳税人状态,但在此期间并未开展生产经营取得收入,并且未按照简易方法缴纳过增值税的纳税人。
本公告所称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真实记录和准确核算的经营结果,通过隐瞒收入形成的“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上述符合本公告适用范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二)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程序,经国家税务总局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来讲,这种情形不太可能。
通常来讲,在建工程是要完工结转固定资产。
如果在建工程出现损失,则会结转营业外支出。
如果在建工程整体出售,则会结转相应成本。
当然,可能也不是十分绝对。比如说:原本就是一项管理费用,因为记账适用科目错误,而错记入在建工程,则需要转回管理费用了。
总之,视具体情形来看吧。
您好,金三平台,从税务机关端可以查到开票记录,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尝试一下。
坏账准备计提可以采用个别认定法。
个别认定法区别于余额百分比法和销货百分比法的主要特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不再是销货总额或赊销总额,而是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二是计提坏账准备的比率不再是所有的欠款客户都用一个相同的比例,而是信用状况不同其适用的比率也不同。只要调查清楚了每个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再据此确定每个客户的计提比率和欠款数额,就能核算坏账准备。
所以如你有足够证明,需要全额计提坏账,是可以的
如果想分开,必须在形式要件上也要 分开,也就是针对想按奖金计税政策的要单独做奖金表,其余部分想以综合所得申报的,要单独作为一个表格发放,不能一个合计金额的附件按年终奖和综合所得分开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