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员工社保应该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的单位报销。如果拿别单位负担的社保凭证到现公司报销即使列支了相关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您好,个人认为,应当按合同总价,因为这是成交价格,只不过,这个成效价格中,有一部分款是政府出的,但这并不影响合同在交价格。如果当地主管局的解释对贵司更有利、且有效力,可遵从当地税务机关的解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其实并没有特殊之处,您只须把“法定代表人”(“法人”即“公司”,我猜您说的就是“法定代表人”吧)视作一个普通外人或者外部单位、公司即可。就是相当于您公司从外面购买了一辆车,叫他给您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主体)开具发票。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您好,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此类现象在资本市场中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有:
因规避法律某些强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批准、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身份适格);或因实际投资人规避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或因通过代持设立多家公司相互担保融资等。
针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签订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2014年修正)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该条司法解释虽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确认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但并不意味着也确认了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
上述处理,未确认投资收益,少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如果转让的是股票,则未考虑到增值税。对代持股票转让的增值税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
上述规定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如果代持方已经缴纳了相关税费,且两方所得税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实际持有人不再纳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对于企业代个人持股的所得税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借:应收账款---国外客户或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800
贷:其他应付款-海运费、保费200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您公司自己纳税义务情况。
而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则通过《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解缴。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若未申报、解缴,建议及时主动补报、补缴。
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差旅费负担是否明确写于合同?合同作为咨询费组成部分还是单独注明承担差旅费?以何种凭证入账?凭证抬头是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我不清楚您所说“共享办公室”具体是什么情形,您可据实对照准则确认一下。
您好,外贸企业全部业务均为出口免税收入,无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不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您好,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仅代表公司开展业务联络活动,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我国对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住所与停留时间标准,外国居民在我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对受雇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应当就其取得的以上相关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该代表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人员流动性强,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针对外籍人员税务基础管理不到位等诸多原因,造成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外籍人员应该不断提高遵守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自觉性,依法纳税。否则轻则加征滞纳金,重则可能面临税收处罚。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第三条 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二手房买卖,增值税上属于老项目,可以采用差额计税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需要缴纳土增税,根据增值额来计税。
还会涉及印花税、附加税、所得税
您好,境外公司收取的劳务所得因为发生地境外,境内公司不代扣企业所得税。只要能提供证实业务实际发生的,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凭证(如合同、收据或发票,实际转账凭证等),可据实税前扣除。因该境外雇员与境外总公司签订合同,境外总公司开收据收取的这部分费用,应为其为你公司提供的境外劳务,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40号)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1)。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