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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计算在福利费支出中,食堂人员的工资属于福利费的一部分,需要占用工资总额14%计提的福利费限额。
文件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如果单纯是代理购买机票,不应该属于信息技术服务,应该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所以需要确定一下您的实际业务是什么,如果就是通过平台购票,属于平台销售,符合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一般情况下,汽车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费用,计入汽车成本,与汽车的其他费用一并计入固定资产。但考虑类似北上这样地区车牌的稀缺性和高价值以及如果购买车辆报废,车牌可能还可以保留,我个人认为,作为一下独立的无形资产核算也比较合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注意此处“实际”二字)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因此,双方应当各自据实进行相应处理。至于合同与实际不一致,则应修改合同或者另签补充协议(以修改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也就是说,上述“样品”所“对应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想想也是,比如您虽然花了100万进行研发,但是形成产品又卖了20万,那其实就是净支出80万啊。这要减掉而非重复加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是说增值税抵扣吗?自全面营改增起,原小汽车不得抵扣规定已经停止执行。可查阅“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政策没有您所说的“今年年底结束”啊。
您好,目前对私募基金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及佣金,在税法上没有明显判定口径,所以具体能否扣除,还需您直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我所了解的一些私募基金代销时按净额法核算,直接把佣金排除在外,也有按全额法核算,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所有的前期费用都计入期间费用全部扣除的,也有汇算清缴时按5%限额扣除的。
房产税针对“房产”建筑物征税,财税地[1987]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是指有屋顶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栈桥就是行驶起重运输机械,直接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桥梁。煤栈桥属于设备抑或称构筑物。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通常情况下,所谓构筑物就是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所以不需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第一条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根据上述规定,井下巷道是矿井建筑物延伸到井下,井下建筑物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对不具备房屋功能的井下建筑物,不缴纳房产税。巷道是应该是井下生产所用,所以理解应该缴纳房产税。这个没有明确政策,建议您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