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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可以扣每月5000的基本减除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二、关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2019年没有取得发票,但如果属于2019年成本,可以列支,但如果在2020年5月31日前还未取得发票,需要做2019年的纳税调增。2020年5月31日后的5年内取得发票的话,可以追补至2019年做税前扣除。不能计入到2020的成本扣除。
我们先来参考两个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如果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就要企业名称作为受票方;如果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则可以个人名字作为受票方。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们先另举例说明一下:生产厂家销售甲商品,那是“销售货物”;批发商、零售商销售甲商品,那也是“销售货物”。只不过,此处之“货物”,乃是“租赁服务”而已;道理是一样的。
如上所述,公司租用的云服务器转租给其他公司使用,也是按照“租赁服务”开具发票。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这儿可没说“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是不是自己的)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税〔2012〕39号附件4中对“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要求,外购产品如能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参考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说明:“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如上所述,既然“意外死亡”,则相应支出属“非常损失”,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作为职工福利支出是没有问题,但税法角度,根据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从这个文件看,对于国外旅游支出,并不在职工福利费包含的范围,所以所得税不能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实物资产,那么公允价值就是账面净资产和持股比例的乘积,净资产如果是91万,那么就是按照持股比例相乘计算公允价就可以,然后和原出资额比较,如果盈利就缴纳个税,否则无需缴纳。但如果有实物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确认净资产价值。
麻烦补充一下,这几个房子是否对外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这个文件是2006年的文件,强调当时增值税的货物和服务开具清单要求,营改增之后的服务没有新的要求,因为服务开具的时候是需要选择末级科目的,所以基本也不存在服务需要开清单的情况,如果有我理解还是需要通过防伪税款系统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