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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即可。
如果您在持有期间转让出去,所获得的转让差价,那就是处置收益;
如果您在持有至到期,然后获得银行所给付的利息(收益),则为持有收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也就是说,对于印花税“营业账簿”这个项目来讲,目前仅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增加)金额依法计税。
您好,营业外收入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利得。主要包括:企业合并损益、盘盈利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政府补助、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款收入、捐赠利得等。快递公司的理赔款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因此,不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在发生破损时,确认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等
确认赔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支出
收到赔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您好,根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将您问题中的对象分为两类:
(1)问题2中的质量赔偿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下称“36号文”)的应税范围规定,依据您的描述,初步判断质量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因此您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您的描述,初步判断质量索赔不属于上述收入范围,因此您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请确保您准备了充分的支撑文档和材料证明其质量赔偿的性质,留存备查。
(2)除质量赔偿外的其他服务
增值税方面:
首先,根据36号文的应税范围判断,依据您的描述,这些都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其次,根据36号文的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关键是看您询问的情况是否符合“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法规中并没有给出非常明确的定义,我们可以借鉴福建税务发布2020年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的第31条,来了解在实务中税务局一般如何判断:
“31.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代售货物、推广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根据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是指构成销售行为的全部要素都必须在境外,即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
(二)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购买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
(三)购买方接受境外应税行为时付款的地址、电话、银行所在地、服务发生地等要素均在境外。
因此,由于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购买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判断依据,您描述的情形,由于购买方都在境内接受服务,因此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业务,您仍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构成了常设机构,您仍然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没有构成常设机构,根据您的描述,初步判断劳务发生地为境外,您无需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请注意保存相关支撑文档,留存备查。
您好,没有这样的案例推荐。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异地施工需要开外管证并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时间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只要达到纳税业务时间,就要预缴,不能统一完工时预缴。
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计算的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建议参照该规定进行计算。
您好,影响纳税的因素非常多,建议进一步提供具体的约束条件及具体问题,以方便回答。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没有发生股权转让行为,不会涉及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增资后,按持股比例分红,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唯一的风险是:问题提到的情形,一定是阴阳合同,就是另外会有一个支付补价的合同。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则会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及税务风险。
如果不是“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这种情况,则A企业不用就此业务补企业所得税。(其实这个政策非常合理。反之,如果要补,则上述高新优惠并无实际意义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文章上述观点是正确的。
法律中有一原则:特殊优于一般。这儿就是基于特殊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