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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比例可以与持股比例不一致(章程约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保持“同股同权”,不能够进行灵活约定。
您好,小编传话:只要注册资本为货币出资,就不影响公司对外债权承担;公司法并未限制股东在出资比例之外对股权比例进行灵活约定。因此,您描述这个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其实,此处不必想得过于复杂,税法也会遵守数学规则的。几个季度平均值加起来,就除以几。
一、对于设备来讲,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十年;当然,若为二手设备,基于“国税函〔2009〕98号”相关原则,可以减去上家已经计提折旧年限来算。
二、如果此设备单位价值未超过500万元,可以依法一次扣除。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024
1、京东扣罚、直接账扣结算及提供收据符合合同条款规定,这些资料可以作为你方核算和税前扣除的依据,因为其扣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以提供收据作为你方税前扣除凭证。
2、你可以和第三方协商,一种方式是你们根据协议以及京东扣款的证明向其进行相同金额扣款,向对方开具收据,因为也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二是可以作为折扣折让处理,也就是减少对其支付服务费用,这样对方按折扣折让开票即可。
您好,因经济纠纷,导致资产受损,可凭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和解协议》等外部证据确认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印发)第三章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超过180天的预付货款,应该在实际对外支付30天内登录外汇应用服务平台办理预付货款贸易信贷报告。如果错过登机时间的,可以到外汇局现场办理。
你方以技术出资应该由股东大会同意并在工司章程中写明,同时股东共同确认技术出资的价值。如果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你出资技术占33%,也就是双方确认技术价值是330万,对方出资1000万,但只占67%,属于溢价出资,超过670万的部分计入你公司的资本公积科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政策: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您所述,乃是按照“缴纳税款”一定比例返还,而非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8022
您好,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A既没转让股权,又未取得分红,仅就股权的比例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不一致的事宜,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