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解析】施工企业(我们称之为“总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后,企业可以授权给在异地成立的分公司(文件所称的“第三方”)向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由分公司直接向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但是,如果该项目是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总公司和分公司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对于发包方凭借分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对于分公司而言,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从税法层面,分公司向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开具发票,是可行的,是有税法依据的。
2.【回复】分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按照2012年第57号 执行,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问题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2】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问题3】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什么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了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3.根据57号公告,分公司不可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义务人。其所得税的处理遵循57号公告,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执行。
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你所说的离职补偿金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维简费(会计上计入专项储备)不能在税前扣除,而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在发生当年税前扣除。所以你如果计提未使用金额已经纳税调增,次年又有新的发生,可以在次年税前扣除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3074
增值税按照本次销售的价格计算,税率采用现在的税率13%,发票也是按13%开。
应该没有什么影响,社会保险可以续接的。详细请询问当地社保部门。
接受赠予方,需要依法缴纳契税。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四)房屋赠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注:“父母将商铺赠予给子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免征)、印花税(没有视同销售之说)、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依据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征税范围)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含的范围问题,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3064
可以,一般购买酒按照发票金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建议做个备查账。
当然视同销售,或者认为直接就是销售;但是(这是重点了),这个金额原本就包含在之前售价里了。比如,您公司10000元销售一台电视,保修三年;那么,三年内无论换什么件,都在10000元销售价格里边了。这是正常市场经营模式,税务机关当然认可。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