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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因发展基金的资金实质上已经沉淀在企业运营资金中,并未专门用来保管,所以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按正常固定资产购置进行账务处理。只有在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时,才按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开票角度来讲,超经营范围没有无妨,关键是确实发生了销售水电的业务。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复(2021年07月02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三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一、收到此房,需要缴纳印花税(合同金额,万分之五)、契税(抵账金额,3%-5%,具体各省自定。
二、持有此房期间,需要缴纳房产税(抵账金额扣除一定比例,适用1.2%税率)、土地使用税(占地面积乘以单位税额)。
三、销售此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一并纳入所属期间增值税计算)、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附征)、印花税(合同金额,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增值额,适用30%-60%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净损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具体计算过程,这需要接近大半本税法书了。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另外,参考“国税函〔1996〕6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显然,平台最多就是代发、操作;至于具体金额、发放对象,是您公司决定的,当然由您公司依法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0689
根据协议第五条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销售佣金。收入准则规定,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而第五条规定甲方如果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后该合同才正式生效,如果与业主未达成合作,则该合同不生效,符合准则中关于增量成本的定义。因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必须是甲方签订,甲方向业主开具发票,并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只有在甲方与业主的销售达成后根据销售金额支付,所以从销售的角度考虑,无论合同如何签订,实质上都会被认定为销售佣金。可以考虑签订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甲方根据一定标准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协议。
您好,根据协议第五条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销售佣金。收入准则规定,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而第五条规定甲方如果与业主签订正式合同后该合同才正式生效,如果与业主未达成合作,则该合同不生效,符合准则中关于增量成本的定义。因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必须是甲方签订,甲方向业主开具发票,并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只有在甲方与业主的销售达成后根据销售金额支付,所以从销售的角度考虑,无论合同如何签订,实质上都会被认定为销售佣金。可以考虑签订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甲方根据一定标准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协议。
一、关于环境保护税,税务机关只是征收;而一些专业数据,则由环保部门提供。
二、《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列举了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但有一点需要指出,税法是从专业、标准分类角度进行列示;但您提及“煤焦油”,可能只是常规称呼。
作为财税方面老师,我确实无法确定您所说“煤焦油”是否属于《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列举的“固定废物”之一。
建议您直接向当地环保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吧。
是的。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并入当期收入一并申报、计算。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您好,根据财税字[1995]48号第2条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建成后转让时以最终土地转让价格与原取得土地的价格差额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合作时对乙公司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将分得的房产转让应首先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合作建房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以“分得房产当时的公允价值”(不是合作时的3000万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再对转让的房产按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税。其公允价值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因补交增值税公式中是按合作时的公允价值3000万作为收入的,而根据税法规定,应当以“分得房产当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税务机关评估的公允增值额为原增值额的1.3倍,所以,计算时原增值额*1.3。
但乙公司实际上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投入丙公司,换取丙公司的股份,丙公司去开发房地产销售,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应将乙公司所获取丙公司股份的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转让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其应缴土地增值税。对丙公司来说,应将乙公司投入的土地协议价或评估价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我理解如果是1500万的投资,现在能卖5000万,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有未分配利润,导致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比较高,所以会溢价转让。如果先进行分红,也就是被投资企业先将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那么投资企业收到分红如果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不缴纳所得税,分红之后净资产降低,假设所有者权益只剩下注册资本,那么就可以按原价转让,即:5%股权价值就是1500万,这时按1500万元转让,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首先需要明确你公司投资资金是是否是注册资金乘以持股比例计算的金额即:3亿*58.5%=1.755亿,如果是那么5%对应的投资成本就是1.755/58.5%*5%=1500万。
分录:借:银行存款 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0
投资收益 3500
投资收益3500万,属于股权转让所得,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