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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是根据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公允价值乘以持股比例计算的,如果根据你的描述,原股东将股权转给新股东,按被投资企业计算出来的公允价值低于或等于原投资成本的话,老股东不产生投资转让所得,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主要还是要看转让的价款是多少,是不是具有公允性。另外如果被投资企业账面有实物资产,超过资产总额的20%,计算公允价值时要进行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也就是说:
一、“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这是必须的。
二、若有必要,同时备注“预收款”也无禁止;但这儿是说“同时”。
参考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二)文体活动支出。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职工运动会相关支出,作为工会经费列支较好;至于职工子弟,还是因为“职工”而组织,性质其实一样。(路人是不许参加的。)
您可参考一下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企业负担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9.11.12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问: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由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该部分由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您好,根据新收入准则,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赠送的优惠券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分配到该单项履约义务的合同价款金额作为合同负债,到顾客实际抵用或者过期作废时转为收入。
您好,小编传话:
房产税涉及到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两种方式。
A)房产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1、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税,税率为12%。
B)不动产没有出租的情况下,只能够从价计征。对于每一间按照产证上的实测面积进行分摊成本即可。
C)车库,需要看是否是地上不动产(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如果是,应该由有产证的不动产分摊车库成本,如果车库有产证,车库和其他有产证的不动产一起分摊全部成本。
您好,这里需要厘清两方面的关系。
首先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可见,业主是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主体。
其次是业主与租客的关系。业主与租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为出租与承租关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房的物业费由谁来实际缴纳。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并且该合同经过了物业公司的书面确认,那么出租人就将其与物业公司的债权债务转让给了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向物业公司履行这部分权利义务。
最后,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没有履行租赁合同中的义务,构成违约。物业公司可以直接向承租人催缴,并以押金抵缴。也可以向业主催缴,由业主提出以押金抵缴。
个人以借款形式把钱给到公司,可以约定利息,取得代发票,这样公司可以税前扣除,当然约定利息不能高于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但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如果投资形式把钱给到公司,就只能以分红形式还给个人,同时比作为借款企业利润会高,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会多,所以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一下如果借款缴纳的个税和增值税及附加与作为投资企业增加的所得税,决定是借款还是投资!
首先要明确为什么要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是在以前年度就处置产生不可收回的损失了吗?如果是,需要追补至实际处置产生损失的年度税前扣除,而且距离现在不能超过5年的损失才可以追补。不能在今年税前扣除!
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核算内容主要区别在于:
(1)是否已经收款?
确认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
(2)所收款项是否会构成履约义务?
合同负债的确认,是以履约义务为前提的,如果所预收的款项与合同规定的履约义务无关,则不能作为合同负债核算,应作为预收账款计量。
预收款项与合同负债并非是完全替代关系,也并非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在不构成履约义务的预收款,严格上不能作为合同负债的核算范围,同时,预收账款在通常情况下,也不能核算未实际收取的款项,但有合同负债科目,就可以对:有权利收取,但尚未收取的预收款,提前进行账务处理。
举个例子:
甲公司经营一家会员制健身俱乐部。甲与客户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客户入会之后可以随时在该俱乐部健身。除年费2000元之外,甲公司还向客户收取了50元的入会费,用于补偿俱乐部为客户进行注册登记、准备会籍资料以及制作员卡等初始活动所花费的成本。甲公司收取入和年费均无需返还。
先说结论:本例的入会费记入预收款,年费记入合同负债,最后都变成了收入。
分析:
本例中,甲公司承诺的服务是向客户提供健身服务(即可随时使用的健身场地),而甲公司为会员入会所进行的初始活动并未向客户提供其承诺服务,而只是一些内部行政管理性质的工作。甲公司虽然为补偿这初始活动向客户收取了入会费,但是该入会费实质上是客户为健身服务所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不构成履约义务),故应当作为健身服务的预收款,与收取的年费(合同负债)一起在2年内分摊确认为收入。
收购时高于净资产部分你公司也是作为长投成本的,计入未分配利润不太了解是因为啥!但不管怎么样你投资的初始成本是6600万,目前对外转让要扣除成本6600万,差额才需要纳税!如果只卖3000万,没有超过初始成本,不需要纳税!前提是3000万是转让款是公允价值。
您好,详见:https://www.shui5.cn/article/97/137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