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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经费开支的审核,企业一般应制定相应的《费用报销规定》等规章制度,一般从事项与金额的真实性、发票合规性、报销时限、审批权限、是否需要并进行事前批准等进行审核,如果有年度预算的,还应结合年度预算标准。采购事项的报销除了上述规定,还要关注实物是否完整、及时入库、质量检验、合同等事项。
关于往来款长期挂账的问题,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有: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36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29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30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第23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
往来款长期挂账的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双方都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签署的合同,没有欺骗隐瞒等行为,都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作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财产保全、不动产抵押等措施解决应收款问题,作为债务人可以通过以物抵债、债转股、协商延期付款、增加借款利息、滞纳金、债务重组等方式解决,上述这些都属于民事方面的问题,并不存在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问题,不能也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
一、销售商品,涉及增值税、消费税(部分应税消费品)、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麻烦补充一下:b公司是什么公司?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
一、如此回避个人所得税不正确。
二、资金操作流程可以自行决定。
正确处理如下。举例:底价10万元,向A公司销售12万元;2万元作为提成。
借:应收账款——A公司 12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2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8万
借:银行存款 12万
贷:应收账款 12万
借:销售费用 2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 2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n元(工资薪金需要合并、扣除等因素,这儿就不计算了)
应收账款——B公司 2万-n元
(对于B公司销售、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分录一样,最多就是金额不同,就不写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因此,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乃是4S店对外销售时所开具;您公司之销售并非零售环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即可。
二、车船税乃是持有环节缴纳,商贸企业作为商品的车辆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因此,商贸企业作为商品的车辆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
四、消费税一般于生产销售环节缴纳(特殊情形除外,但此非特殊情形)。商贸企业作为商品的车辆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您好,要看企业持有基金的目的和期限,如果是短期持有,一般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如果是准备持有超过一年的基金,一般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计科目。税金方面,主要涉及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目前税务部门规定企业分红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交易价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印花税。如果是非保本基金收益(分红),暂免征收增值税,如果是保本基金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其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成本),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
(三)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五)出售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按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可以按照项目选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有,可以依法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个独公司”具体为您公司提供了什么服务?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即:10年、30年、永久三种情形。)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附表: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不方便粘贴,您可自行搜索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