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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仅包含组成样机的材料费。国家允许研发加计扣除的目的是为了支持企业创新研发,如果因为在研发样机达到可试销阶段后销售了一些样机而不允许全部研发材料的加计扣除,从逻辑上是不合理的。不允许组成样机的材料费进行加计扣除是出于配比原则,既然这部分企业已经有收入弥补成本了,那不用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了。
应该是在确认收入时进行会计处理。在进行加计扣除时如果确认收入时已经剔除材料成本,在加计扣除时就无需再剔除了。如果之前只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没有从研发费用中剔除,加计扣除时需要剔除。
您好,根据公司法规定,年度税后净利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计提公积金。如果亏损的10万元在可弥补期限内,本年计提公积金的基数是490万。如果亏损的10万元已经过了弥补期限不能弥补了,本年计提公积金基数是500万。
麻烦您确认一下,政府确定是因为上述购买锅炉而给予补助吗?
外单位对您企业进行非货币资产投资,应当视同销售,并依法计提销项税额或者计算增值税额;而既然视同销售,则理当可以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您企业,您企业也可依法抵扣。(注意“依法”二字,是说上述情形并不影响抵扣;但是还要满足其他抵扣条件,例如您公司不能是小规模纳税人等。)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取得固定资产方式分为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盘盈、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改建等。也就是说,外购、自建与投资乃是并列而非包含关系。而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明确,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中并不包含“投资”取得。因此,上述“企业接受外单位固定资产的投资”,其固定资产不适用上述一次扣除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如上所述,既然“未收款”、“未开票”、“未签合同”,则以“服务完成当天”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递延收益 100万
借:固定资产 200万(假设不考虑进项税额问题)
贷:银行存款 200万(另外100万资金来源,与业务没有直接关系)
随此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进度,将上述递延收益结转其他收益科目;也可以直接以上述递延收益冲减固定资产,然后以冲减后固定资产金额计提折旧,结果是一样的。
如果只是部分退回,当然可以依法据实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显然,对于“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来讲,当然乃是开具部分金额。
如果能够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者“固定资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之类核算。
如果不能取得相应产权证书,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以上前提皆是使用权一年以上。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可以从税后利润中分红,如果违反规定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所以,在账面只有2万元净利润的情况下,是无法进行40万分红的。这种情况可以看作一种关联交易,B租赁您司土地支付40万使用权的交易。这种情况下您司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需要缴纳印花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