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请您完整、具体描述一下您的业务。
您好,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一般分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如果是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那么将可能会承担企业经营失败、触犯法律法规带来的相应后果与责任,比如企业破产并且法人代表负有个人责任,那么再办企业时会受到限制;再比如企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时,法人代表可能会被拘留等等。如果是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尚未有合伙企业法人代表这一法律概念,因为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就是原来收不回来的应收款转营业外支出了?现在收回来了?如果是这样,计入收回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就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也就是说,“利息收入”与上述依法减免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不是一个概念,不适用上述“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之规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税函〔2001〕84号这条的规定其基本含义在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作为合伙企业层面计算的经营所得,而是单独作为对应的各个自然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税。这里实际上是实现了所得按照其属性的某种穿透,但这种穿透仅限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且仅仅针对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根据上述文件理解,应该属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的投资产生的利息才可以单独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性质单独计算个税,这里强调的对外投资,我理解就是与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进行区分,如果对外借款取得利息应该也属于利息的性质,从穿透的角度,也属于利息纳税的属性。
但这个没有查到明确的规定,简易如果执行的话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为好。
1、客户先按增值税发票丢失规定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进行红票开具的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也就是分俩部,先做丢失处理,然后由客户上传红字信息单做红字发票申请处理。
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15号公告,自行申报扣除,留存资料备查,备查资料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增值税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补缴增值税是什么原因导致?缴纳增值税应该是借:应税税费-未交增值税(小规模是应交增值税科目,没有二级明细) 贷:银行存款
滞纳金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一、过期报废不必进项税额转出。
参考浙江12366中心答复(2021-01-18):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可以依法申报税前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由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一、如果属于2019年度费用支出,则与2020年企业所得税计算无关。
二、上述情形,应当首先于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然后于取得发票、依法可以扣除时再对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减。
如上情形,最终涉及税额计算其实已无影响;但是可能涉及到滞纳金问题(调增在前,应当补税;后期取得发票再抵、退)。具体操作,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上午和您电话沟通过,最正规肯定是更正上年的个税申报,但可能比较麻烦,如果取得当地税务机关认可,在今年申报时冲减个人负担社保也是可以的,我试了一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午和您说的其他扣除栏次是没法填负数的,所以也只有在社保栏次进行抵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