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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主要通过财务数据的汇总、加工整理、分析挖掘等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支持与服务。企业财务工作由谁负责要由企业的组织架构决定,有的企业组织架构设置为财务经理,有的企业设置为财务总监,大企业设置为财务副总等职位。该工作岗位以能带领财务部门管理好企业经济资源和进行有效配置、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有效服务等进行评价,具体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从数据信息披露与提供、为业务经营提供支持与服务、团队建设、税筹与投融资管理、财务体系搭建等方面具体评价。
主要提供对外信息和对内信息。企业对外财务报告主要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如果是上市企业要根据证监会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披露。对内要提供对经济资源的应用、业务经营成果的分析评价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信息首先要满足对外合法、合规、及时披露和对内提供相关经营业绩数据,然后是满足绩效评价和对企业业务经营决策提供支持等需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属于,计入无形资产即可。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按销项减进项来计算的,进项必须是真实发生的取得合规票据才可抵扣,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虚增进项。可以根据业务情况,看是否有可能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呢?或者只能加强内部控制,尽量取得专票抵扣了
1、除了材料和劳务,只要明确专门用于简易项目的,还有其他的入费用、资产的进项也是不能抵扣的。2、差旅费或办公费,计入管理费用,不能准确划分用于简易还是一般计税的话,按简易计税项目收入占比计算不可抵扣部分转出处理。
这个需要看你的租赁合同如何签署的,如果是并入租金收取那就按租金开,如果是单独计费收取的那就属于一项服务费用,开具服务费的票据。
您好,这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错误,如果被查,会要求补缴十个月的滞纳金。按征管法规定,每日加收万分之五。
代开专票需要加盖你企业发票专用章,代开普票需要加盖税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2341
被投资方是如何会计处理的?双方是否都一致的按投资进行的会计处理?如是,个人认为,即便工商没有登记,也应认定为投资,收回的投资,如果没有溢价,则不涉及收回的企业所得税。
甲此次股权转让,股权原值(计税成本)乃是300万元。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当然,您的“用300万元购买了价值100万元股份”这个描述不准确。打个比方,您花100万元从张三那儿买了一套房子,张三20年前花10万元买的。那您说您是花100万元买了价值100万元的房子,还是花100万元买了价值10万元的房子呢(既然您认为价值10万元,那您再卖11万元是否吃亏呢)。正常市场条件下,成立价格即为市场价值(正常市场的概念之一即为交易双方都很聪明)。
从税收角度讲,个人认为,这样不涉及纳税事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即可。
您追回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50万
贷:银行存款
撤回出资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其他法律事项也可请教一下法律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