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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无须备注信息,可以报销、抵扣。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打个比方,实际消费了(含税)2120元,因此发票开具2120元,这样没有问题;至于公司只报销一半,那也是可以的。但是,那样的话,不仅不含税费用只能入账1000元,相应增值税额也只能抵扣60元(勾选120元,转出60元)。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定义,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就是说,企业只能就实际报销部分对应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税前所得-税前所得×(1-20%)×20%=10000元
解之得:
税前所得=11904.76元
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增值税,开票(不含增值税)金额即为11904.76元。
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发生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销售货物的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建议与出口货物开同一种发票即可(一般是形式发票)。既然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那么相关的包装费作为销售的价外费用一般也同样享受免抵退。
如果对方乃是广告公司,并且确实提供了广告服务,图片这些作为提供广告服务所需用品,那么一并开具广告服务发票是正确的。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对方并未提供广告服务,而是单纯销售这些物品,那就需要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如上所述,既然“还有零星工程未完成,消防未验收”,可无须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已经开始使用,那就要缴纳了。
请问,您的问题是什么呢?
这属于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注:如果您只是把车辆给甲方,其他一概不管,那样就是车辆租赁服务。
可以并入“固定资产-房屋”原值。
参考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营业税期间收入是包含营业税的收入。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含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您按照十年分摊费用是正确的。程序上,前两年未取得发票而纳税调增;后续取得发票,则应当再追溯调减前两年已经调增部分。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