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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李某在2016年-2020年五年内融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2015年交易所带来个人所得税。
2、如能抵扣,抵扣金额如何计算。未来还会为此笔交易带来的融资,继续支付融资利息,如何抵扣。
答复: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李某股权转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能够减除的部分为股权原值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并不包括融资利息费用,因此不能抵扣。
您好,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从境外采购软件,以境内采购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款项时扣缴相应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一、正常情况下,公司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非股权转让。
二、此项业务,不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三、此项业务,导致公司发生“资金账簿”印花税缴纳义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注:举例来讲,甲公司两名股东张三、李四,公司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股东张三、李四转增股本,即为上述情形。如果要说所谓“公司未分配利润向王五、赵六转增股本”,那这句话本身就是错误的;这须另当别论了。
一、既然给“高管家属”使用,则并非公务所用。
二、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我们反过来理解一下,路人张三要用这个车,公司不给,为什么?因为是“路人”。为什么给“高管家属”使用,因为是“高管”家属。根本上讲,“家属”是张三、李四不重要,关键是“高管”家属。
简单来讲,这个属于“高管”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如果无限期长久使用,实质上不交回来了,则应一并将车辆价值并入该高管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只是有限期的使用,则应对于车辆价值、期间占比,并入该高管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合法、合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不明白您的意思?“付房租”与“实际付款给业主”难道不是一回事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相关政策,委托加工业务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同时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受托方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根据文件规定,甲公司为贵公司并非加工劳务,个人理解属于贵公司直接采购甲公司按照贵公司要求所生产的产品,应开具产品销售增值税发票,双方按购销业务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法人股东撤资只涉及企业所得税,具体请按照上述文件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没有“职工薪酬”这个概念(这是会计术语)。
二、企业所得税法范畴下,“工资薪金支出”是个狭义概念,不同于会计概念中的“职工薪酬”。税法中,职工薪酬核算的其他各项,比如社保、福利费等,皆独立出来;自然也包括离职福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辞退补偿,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四、关于附件资料,参考工资发放,相关发放依据(表格)、计算单之类,银行单据,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电子化当然没问题),相关协议等等,就差不多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分析涉税事项需要先分析业务实质。贵公司业务需要根据实际与商家约定以及直播时与客户的约定事项,分为代理销售以及代理服务。
代理销售指贵公司从经销商购进货物,之后贵公司再销售给消费者。这里面涉及三方两个民事行为,第一是贵公司与经销商的购销关系,第二是贵公司和消费者的购销关系。购销关系比较简单,这里就不引用民法典相关条文了。
如果贵公司只是帮经销商宣传,并在收到货款中扣留部分作为服务费,则贵公司属于为经销商提供销售(代理)服务。这里面同样涉及三方两个民事行为,第一是经销商和消费者的购销关系,第二个是经销商、贵公司、以及消费者的代理关系,经销商是委托人及实际销售方,贵公司是受托方,消费者是采购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贵公司需要完善与经销商的合同以及对经销商、对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来识别贵公司究竟属于代理销售或者代理服务。
如果贵公司属于代理销售的,等同于公司是采购后销售,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按照13%缴纳增值税,并抵扣取得的进项税。
如果贵公司属于提供代理服务的,贵公司按照收取服务费的6%缴纳增值税。
不正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生活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因此,培训费开具信息服务费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