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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您描述得详细一些吧。这样不太明白具体情况。
无论会计,还是税务,皆以实际原则处理。
比如“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职工通勤”属于集体福利范畴,因而不得抵扣。
您好,这个属于软件技术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税局或软件维护部门(一般在软件登录界面有热线电话)进行解决。
您好,对的,直接冲掉处置部分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累计摊销,确认营业外收支。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按借方差额)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按贷方差额)
您好,首先要搞清楚,这个超市,到底是谁在经营。如果是把地方租给其他企业经营,则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动产租赁服务,应就收取的租金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出租不动产的成本为该不动产的折旧(房屋归物业公司所有),或租金支出(房屋由物业公司租入)。开具的发票应为不动产出租发票。
这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您好,非全日用工,可以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用工和所就职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其从单位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依据: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您好,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或一个会计年度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从流动资产的定义我们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对于流动还是非流动的区分,是根据预期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能否变现来确定的,因此,只需要在年度报表中进行调整。
您好,报销管理属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并未统一的管理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合适的报销管理制度。
一、关于管理费用与营业外支出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持续性、必要性、必然性。基于上述原则,工伤赔偿作为营业外支出较好。
二、工伤赔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另外,个人所得税九项目也未包含工伤赔偿。(注: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不能任意引用“等”、“其他”等措辞来扩大征税范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纳税人负有全面开票义务,只要实际发生业务活动。因此,纳税人申领发票,不会存在上限;若有上限,或者超过上限,可以据实申请增加。
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申领)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申领)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三、餐饮合同、住宿合同,并非印花税征税范围。但若经营活动中签订了购销、产权转移、租赁等合同,或者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额增加等,则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建议查阅一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