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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您好,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买一赠一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比如共收了120万,房子按公允价值计算为108万,车12万,开具发票时房子确认收入108万,车12万。涉及税种就是正常销售商品相关税种。业务风险主要是账务处理不规范带来的税务风险,根据税务规定进行处理以规避相关税务风险。
您好,商品和赠品需要开到一张发票上,开具时把收入分摊到商品和赠品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买一赠一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销售收入。
您好,道路一般计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绿化费如果金额较小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金额较大计入固定资,同时计提折旧。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道路和绿化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您好,无论自用还是出租房产,房产所有者都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经计算,按租赁收入12%计算的租赁房产税比自用划算,直接租出去按租赁收入缴纳就可以了。
需要摊销。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一般来讲,分期收款销售(购买),是针对跨年业务,使用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
如上所述,虽分十期支付,但乃是“10个月付清”,则并非上述“分期收(付)款”业务。
会计处理时,作为一次性业务确认并开票,使用应收(付)账款核算即可。
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若依法符合抵扣条件时)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
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后面九期支付尾款,分别作如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作为职工福利即可。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即:上述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另一个单位可凭分割单入账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备注栏30600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