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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花税以“应税凭证”作为计税依据。
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投资者出资(无论哪种方式),被投资企业需要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科目,则涉及资金账簿印花税。
按照“财税〔2018〕50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这样也就涉及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投资方、被投资方)各自缴纳。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这可能没有固定公式,在于产品生产工艺特点。
二、一般来讲,如果原材料一次投入,则于投入时一并形成在产品;而人工成本,至少需要分月区分;至于其他费用,多半也是需要按照生产期间分摊。
总之,视具体情形而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大致举出数字讲一下。比如:车款100万。公司自有资金20万,剩余80万贷款,并需要支付贷款利息10万。
一、车辆入账
借:固定资产 100万
贷:银行存款 20万
长(短)期借款 80万
二、归还贷款
借:长(短)期借款 80万
财务费用 10万
贷:银行存款 90万
大致就是这个思路,实际执行可能分期,我合并写了,道理一样。
三、上述利息10万,融资公司理应开具发票;若其坚持不开,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显然,您问的关键不在于能否作为“研发费用”,而是能否作为研发费用而享受加计扣除,是吧?关于这个问题,我可能给不了您直接答案(任何老师都不可能给出),只能给您相关规定,供您据实对照。
一、首先,您要确认这个项目是否属于研发费用范围。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并非所有行业、也非所有制造业,都在加计扣除范围之内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三、即使进行研发,也不是“这个项目产生的一切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主要参考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应该按照实际业务开具发票,如果销售的是润滑油,不管对方营业执照是否有该营业范围,都必须按照润滑油的税目税率开票。否则取得的发票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和税前扣除。
兼职或者正式不是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依据,如果是任职受雇关系,提供的是取得工资薪酬的服务,就不属于应交缴纳增值税的范围。所以要判断的是员工和单位是任职受雇关系还是劳务合作关系,兼职也可能是任职受雇,比如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任职受雇的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劳务的就需要。
首先你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45号公告,判断一下取得的补助是否与收入和销售数量相关,从而判断你收到的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不需要缴纳,不用填纳税申报表,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按照你的业务种类填写到对应税率栏次。
这个问题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适用13%还是9%,其实纠其根源就是电梯是作为不动产一部分还是作为独立的有形动产来对待。我们分析一下:
增值税角度看电梯是动产还是不产?
营改增前为明确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当时不动产还未营改增,自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虽然其依据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已被《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取代,新代码于2011年5月1日实施,两者均界定电梯属于设备,但113号文有特别规定, 原文如下:“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此段虽然有点过时,因为全面营改增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分期抵扣,但不难看出,113号文规定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实现上是认定为不动产管理。
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简称11号公告)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此段不难看出,11号公告不管安装电梯还是维护保养都是把电梯作为不动产管理的。
如果按照上述口径,电梯应该属于不动产组成部分,所以电梯修理应该按照建筑修缮服务9%纳税。
但毕竟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五、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各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捐赠资格名单由国家级和省级分别公布,只要在名单范围内的都具有税前扣除资格,但2020年捐赠的,需要通过公布的2020年具备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中的公益组织捐赠才可以扣除。如果还没有公布名单,是暂时无法税前扣除的,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经查询,国税地字〔1989〕140号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该条款仍然有效,如你企业所描述的“37.5万平米是园区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土地”情况属实,可以依照该条要求享受免税政策,但需要到当地税务局进行审批或备案确认。
您好,目前还没有。税总发〔2020〕48号规定,由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无纸化单证备案工作。
根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印发)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医保局 档案局 密码局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
(五)加快出口业务各环节事项办理速度。优化“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进一步简化结关、收汇手续。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帮助出口企业加快全环节各事项办理速度、压缩单证收集整理时间,提升出口退税整体效率。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时间确保不超过8个工作日,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您好,可以这么操作。
你公司开具红字信息表后,收到红字发票应冲减成本、往来账、进项税额要做转出。
索取折让既然已单独开具发票应按品种冲减成本、做进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