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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B公司就是一项普通财产,您可以把它看作一件衣服。好比张三(C公司)把一件衣服(B公司)给到李四(A公司),无非就是销售(转让)、赠送(也是视同销售、转让)之类。
税务层面,要符合公允原则,否则可能面临纳税调整。
按照您的描述,个人认为,上述处理完全正确。
先参考两个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如上所述,显然,实际提供住宿服务的是酒店,因此由酒店向旅客开具发票;旅行社只是提供经纪代理、代收代付服务,而就手续费确认收入、予以计税是正确的。
您好,请提供下目前的账务处理才能看如何平账。
一、既然吸收合并,则A公司不再存续,理应进行注销清算。
二、若A公司存在应缴未缴税款,合并后B公司存在缴纳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理解,如果是对公账户转账应该要求收款账户与开票账户为同一账户,但如果是员工用餐通过划卡、微信或者现金等方式支付,取得发票,不适合去比对转账记录和开票方,划卡、微信等其实只是一种付款方式,其实和现金支付是一样的。又比如我们去出差住宿费也可能是这样支付的,但最终是酒店开具的发票。个人垫付费用拿回来报销,应该以真实发生业务为基础,不能虚开,但不能去比对支付记录和开票方不一致就判断是虚开。
我认为,能留存其他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就好,比如各级审批签字,招待情况说明等,如果你们公司要求很严格,那就用支票结算或者通过对公账户付款。
您好,请参考相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869
您好,
1)如果贵方(施工方)对于合同当中的围栏是自行加工制作的,相当于自产货物,需要就该货物部分按照13%计税;安装环节属于建筑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执行征收率3%。需要分开报价,分开开具发票和相应的会计核算。如果没有分开,意味着全部按照货物执行13%;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如果贵方(施工方)外购围栏作为该工程的施工材料负责到现场安装,而且贵方是施工企业的情况下,和甲方签订的包工包料的《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执行9%,可以说风险较低。
如果当时支付保险赔偿款已经计入成本费用,那么现在收到保险公司的赔款应该冲减原成本费用,如果跨年应该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金额不大,直接冲减当年也可以。
您好,去年合并报表层面已经包含了1100万元减值,则今年处置时发生的1100万元亏损实际上已经包括了去年的减值,则今年处置股权产生的亏损应当是1100万元减去去年确认的减值。
您好,请参考类似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865
您并未提及计提了多少坏账准备,假设计提了10万吧。
借:银行存款 30万
营业外支出 30万
坏账准备 10万
贷:应收账款 70万
因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所以税法层面,本年除了“营业外支出”3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外,另外可以纳税调减10万元(前提是去年已经依法纳税调增了这10万元)。
您好,如果是暂估可以使用,因为是估计数,但有比较准确的数据后需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