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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没有把钱交到总公司呢?
您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您好,需要,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您好,可以参考:《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再根据合同的内容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态度做判断。
咱们打个比方吧:您去买一辆轿车,会直接开票“轿车”30万。而不会说轮胎多少、发动机多少、钢架多少、人员工资多少、税费多少。这是个“收支两条线”的概念。
这儿也是一样,无论以何种名义收您公司的钱,那只是“理由”而已。但您支付的,他收取的,就是项目服务费。至于“飞机票”,包括他的耗材支出、人员费用,那都是他为取得这个项目收入而发生的项目成本。
因此,A公司应就其向您公司收取的与这个项目相关的款项,开具项目服务费发票。至于所谓“飞机票”,他可以把这个钱加在“项目服务费”里面,然后自己另作支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采用“免退”的外贸企业
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
如果原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6%,那么如果取得16%税率的专用发票的,继续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如果取得13%税率的专用发票的,则按13%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2.采用“免抵退”的生产企业
在2019年6月30日及之前出口的货物劳务,继续按原退税率申请退税,即原税率和退税率都为16%的继续按16%,原税率为10%且退税率为10%的继续按10%申请退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您好,目前《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相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你公司实际出售电力,不管这时经营的业务是否"超经营范围",确认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发票。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您好,因你公司与国内中间商签订销售合同,虽然出口了,但销售给境内中间商,不符合现行退税政策,应按内销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只有三类客户才满足退税规定:
1、客户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并报关离境的货物符合目前的出口退税要求。
即把货卖给境外的客户(不论是机构还是自然人,也不管是不是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的公司)并报关运到境外。
政策依据: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款: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2、客户为境外单位或个人
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并报关运入特殊区域的货物,符合退税要求。这里的特殊区域指: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保税物流中心B型。
即货物虽然卖给了境外客户,但按客户要求把货物报关运入特殊区域,虽然该货物没有实际离境,但在退税政策上属于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参考“国税函〔2009〕3号”文件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收购这个企业,收购后收到分红,这是两件事情。
一、您公司收购一个企业,只涉及印花税。税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万分之五。
二、您公司收到分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此处改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
5.自来水。
如果“自来水”并非“自产”,则不适用上述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此处“制造业企业”判定标准,是“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然而,既然如此,营业范围理应包括“制造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