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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一,贵司给员工的股权激励,属于股票期权,应当在行权日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2021年12月31日前,购买股票的差价,由贵司支付,这属于股票期权所得,按差额(本问题是15%)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问题二,行权后再转让,属于个人转让财产所得,贵司没有扣缴义务。由员工自行申报,属于居民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在次年汇算清缴前申报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即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填写《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三,应按财税[2005]35号规定进行备案。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要看合同约定,具体购买THC服务的是哪一方?如果是进口方购买服务,则发票应开具给进口方。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申报用于抵扣。
您好,这个要看章程有没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出于保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在没有其他股东的同意下,是不能直接给到隐名股东的,否则就是侵占公司资产,建议还是先走显名股东,然后再根据代持协议转款隐名股东。
为了避免歧义,我们举数字来讲。
比如:销售员张三应发工资5000元,扣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1000元,实发4000元;另外公司负担社保公积金1000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
——社保公积金(公司负担部分) 1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1000
也就是说,此表第1行“职工薪酬”、第1列“销售费用”之处,填写金额乃是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此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另外,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四)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一并按照住宿服务开票、计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另外,依据“混合销售”条款,上述赔偿源于酒店提供住宿服务之时,亦应一并依据主营业务(住宿服务)计税、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毛利率=(收入-成本)/收入
一、收入显然应当是不含税金额。
二、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则其成本自然乃是含税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问题过于笼统,我只能大致讲讲过程。
一、购入原材料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生产领用原材料、发生人工成本、费用等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三、产品加工完成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四、产品实现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我理解残疾人保障金规定聘用的残疾人应该是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说的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如果聘用已经退休的残疾人应该不能作为聘任人数进行统计了。
文件的意思是减按90%计入收入,也就是2019年即使没交税,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也按收入的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当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了。而且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延续到以后年度的。所以不是到2020年在去调减收入的。
您说的从税收的角度,确实没有因为虚开发票或者假发票导致少缴纳税款,但我理解既然都知道是假发票或者虚开发票,那么是不是也没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如果是这样就不是转到往来的问题,而是应该冲销该笔成本费用,追回员工报销款,或从工资中扣除。如果不是真实业务交易从会计核算上就不应该体现在账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