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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未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使取得海关增值税缴款书,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您好,资料
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原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方法/步骤
一、首先看看需不需要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
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如果没有“进出口”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就得先去变更经营范围,如果公司在注册时已经加了进出口的字样,所以这一步就不需要办了。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到柜台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并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四、海关备案
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申请办理海关注册相关业务必须录入并向海关提交申请业务的电子数据,如未录入电子数据,窗口将不予受理申请
五、然后就是办理电子口岸,领法人卡、操作员卡等:
所需资料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2. 营业执照原件
3. 法人,操作员身份证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商务中心有得买一块钱一份)
5.公章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深圳公司办理进出口权所需流程和资料
六、申请检验检疫局备案,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所需资料
1. 网上申请并打印的《自理报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4.公章(需要留公章印模)
七、在办理外汇管理局名录登记:所需资料
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2.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3.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
4. 营业执照原件
5. 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本单位员工产生住宿餐饮交通费用不能作为差旅费列支,应该列入招待费用核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话,财政部会计司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话,由于小企业会计报表没有其他收益项目,则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来说,原营业外收入科目按照与日常活动是否相关变更为其他收益科目和营业外收入科目,列到其他收益项目,说明个税返还的手续费收入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这样的话,对小企业准则来说,列入营业外收入还是合适的。)
原则上应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辽宁国税:2016年10月9日咨询12366时答复要征收增值税,税目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一、2009年之前有部分地区(纳税人)已经进行了固定资产抵扣试点,既然您未提及,而又说“2009年之前”购入,估计您当时并非试点地区纳税人。
若如此,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按照《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相关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您好,不需要,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范围即可办理出口退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一、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变化,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因此,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不应随意变更。
您好,我司是B公司?拿了一栋是租了一栋?缴纳对账是什么?这个问题也没看懂,是质疑备案的时候收了土地使用税还是问为什么会收土地使用税?
您好,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此处形成的资本公积,如果属于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或等待期已满的股份支付,可用于转增资本,否则不能用于转增。
上述发票的“购货方名称”为什么没有写呢?
这个并没有统一规定说不可以,但要有真实交易背景,也就是你作为员工提供的是取得工资薪酬的服务,你作为个人户是合作关系,提供的计税服务、商品销售是另一种除了任职受雇取得收入以外的收入类型。这个不冲突,但一定两者要有明确的划分,或者说的直白一些就是你作为员工做的工作不能同时也有个体户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