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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支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研发服务的发票,满足条件的话,你公司可以加计扣除。委托研发按照委托研发支出的80%为基数按75%比例加计扣除。
如果设计合同包含了样品和设计服务,判断属于一项经济行为涉及货物和服务的话,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那么需要根据该公司的主业确定是按货物还是服务开票,如果主业是服务应该按6%开票。开票时在备注栏注明样品价格也是可以的
但如果这个样品和设计服务不是一项经济行为产生的,可以分开核算,那就属于兼营,以分别按货物13%和设计服务6%开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对于延期支付利息属于价外费用应该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根据上边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应该在价外费用收到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根据您的描述,我理解在法院判决胜诉时,你公司相当于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该在这个时点确认纳税义务,也就是应该在判决生效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使用的税率应该是多少。不是追溯到2018年11月,也不是到实际收款的2020年10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条例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所以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所有人,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
一般纳税人,安装9%,运输服务也是9%,小规模都是3%。
您好,如果是政府拨款,要看专款管理方面有没有关于利息收入的规定,如果规定利息收入必须记入补贴收入,账务处理上就记入补贴收入。如果没有规定,记入财务费用。对于企业而言,无论记入补贴收入还是财务费用,都需要汇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现金折扣一般是指商品卖出后,想让客户快速还款,按应收账款的百分比而给予客户的鼓励,在账务处理上作财务费用。而现金返利属于企业营销方式的一种,只要客户购买指定产品,就会给予相应返利。所以,现金返利不能按现金折扣进行账务处理。现金返利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新准则下,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来核算。因此,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也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进行计提。
该准则第四十条规定,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关于坏账准备的计提、确认,不仅仅是会计的工作,这需要债权主管部门等配合并提供相关数据。具体情况也建议您详细查阅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
先打个比方:张三给甲机器设备看了看病,那么张三是提供了医疗服务吗?显然,此处“看病”只是个比方,并非我们通常所讲“医疗服务”。
这个也是一样,上述给生产装置提供的所谓“保洁服务”,并非“生活服务”里的“保洁服务”,只是一种对于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之类工作。此非免税范围。(注: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存货跌价准备,并非实际发生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利息扣除,需要至少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2、实际支付。
3、未超过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4、依法取得发票。
三、“取得政府奖励优秀企业30万计入其他收益”,这是一项收益,而非支出,谈不上是否“税前扣除”一说。
至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须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如上所述,“邮寄一批货物”,估计乃是寄往异地,而非上述“收派服务”范围。因此,发票不合规。
需要强调的是,此发票不合规之处在于“开具项目”不正确。当然,因其项目不准确,自然不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其实,您的“货物”也未必就是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吧)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但是,对方是否符合其他免税政策,也未可知。总之,无论是否免税,单是项目不准确已不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