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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您2019年度纳税调增是正确的。
二、您在2020年不是发生了所谓“存货跌价准备”,而是发生了正常的“成本大于收入”的销售亏损(损失),这个可以依法、据实税前扣除。
三、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这种情况下,此损失在会计上确实与税法产生差异;既然2019年纳税调增,2020年自应按照规定纳税调减。
五、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确实如您所述,正常销售发生亏损,按照会计制度据实进行核算即可。
税法对此并无进一步定义,则执行会计规定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企业会计准则有“重要性原则”,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七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另外,我们可以举例来看:比如上年7月交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1200元,今年7月交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1200元,那么是否分摊,其实金额是一样的。
一、计提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二、缴纳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总包是一般计税,取得分包发票作为进项抵扣,预缴时填写预缴表,预缴金额在纳税申报时,填入预缴行次(分次预缴税额行)就可以了。发票就按照全额进行开具即可。
根据你的描述,购买安装玻璃门属于一种装饰装修支出,可以把玻璃门直接作为一项费用在当期列支就可以。不是不动产的更新改造,也没有增加大楼的功能延长寿命,不需要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公司写字楼转给老板,只能是不动产的买卖,买卖过程中,出售方是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如果有增值需要计算土增税、如果有所得额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计算所得税。按你描述,如果转让的市场价格低于原购买价就不涉及土增税和所得税了。
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各自按销售额判断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
不合规。你是采购的一项装修服务,肯定不能开具劳务派遣服务,这样开具属于虚开发票。
如果合同体现是你方购买材料,然后委托装修公司装修属于甲供工程,那么应该是材料商直接开票给你公司,装修公司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
发票开具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开具,但对于经常发生的金额较小的,实操中经常是汇总开具的,类似的还有银行手续费票据的开具,所以你说的做法应该是可行的,只要有真实交易,明细资料能够证实就可以。
不太知道你所说的是不是买一赠一的行为,如果是,建议按公允价值在两个型号的设备之间分摊销售收入,并按计算出来的分摊价格开票,每个设备都对应有税额。你的开票方式会被质疑其中有折扣的设备价格是否过低,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所以合同签署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