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可以先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若不能形成无形资产,则转入“管理费用”;若能形成,则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另外,研发费用(支出)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主要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关于这个问题,举例来讲,或者比单纯列示条文容易理解。
公司给您发了10000元工资,扣除5000元,再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2000元,还有3000元需要计税。这时您说了,我这个月吃饭、买衣服、加油等生活费支出3000元;我也税前扣除了吧,这就不用缴税了。
显然,这种情况您是知道的,当然不能再扣除您的生活费支出。上述情形也是一样啊。当然,不是税法不合理;税法让您扣除的5000元,就是俗称“生计费用”的。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来讲,虽然预扣预缴时只扣除20%或者800元,但年终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依法扣除5000元(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若经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一、这属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范畴,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装修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可以先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若不能形成无形资产,则转入“管理费用”;若能形成,则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另外,研发费用(支出)若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
主要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如果后续问题与前期装修“一脉相承”,那么从全部完成再开始摊销也可以。这没有什么苛刻、直接、明确要求,区别、影响不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二、如果上述位于农村土地,但同时属于工矿区,则承租期间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注:您上述“个人的土地”表述不准确,个人不会有土地所有权。)
一、A公司股权转让分录
借:银行存款 4500
投资收益 45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9000
二、B公司受让股权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4500
贷:银行存款 45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
贷:营业外收入 1500
三、甲公司分录
借:实收资本——A公司 9000
贷:实收资本——B公司 9000
四、A公司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可以单独计提,通过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核算。企业所得税不是单就某笔业务计算,而是将其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计税收入需要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二者,皆为错误。
一、既然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能适用9%增值税税率(当然,对方想要多收钱,可以找其他理由,但不能以违反税法作为其涨价工具)。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违法,则其无效。
二、适用何种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叫“征收率”,不叫“税率”),得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既然“2019以前的工程”,当然不能适用1%征收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无形资产及其摊销不应并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注:反之,如果并入,一是间接违反上述原则,二是导致无形资产摊销归入不同科目,显然并不合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