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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对于合伙企业的税收问题,应当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性质,即合伙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来确定。
1、属于经营所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从合伙企业分得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经营所得”依法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
2、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规定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并不包括合伙企业,以及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因此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转让股票所得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同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规定仅限于个人投资者,并未明确包括合伙企业,因此,也不能套用。
您好,1、外包业务。
外包员工与贵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贵公司为外包员工缴纳社保费、支付工资,因此外包员工属于贵公司的从业人员,支付给外包员工的工资需要列入工资薪金账载金额中。
2、派遣业务。
贵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合同,为其缴纳社保。对于派遣工是属于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还是用工单位的从业人员,需要在不同领域进行判断。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用工算作用工单位的人数。但是在工伤认定赔偿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综上,不能一概而论劳务派人人员属于哪方的从业人员。
贵公司简易计税,工资开差额票代收代付,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也是计入到贵公司的工资薪金成本费用。
您好,如果进口没有介质的软件,不需要报关进口,不缴纳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没有载体或者无实物的软件进口,或者国外提供软件研发服务,以及通过网上传输或网络下载等无载体的方式进口,均属于技术进出口服务范畴。
软件技术进出口,应当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4]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质。
企业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等相关手续。可以按非贸付汇处理。
开具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的发票,如果不是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可以取得专票抵扣进项。
这个业务涉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确实用于职工食堂部分,属于用于职工福利,即使餐厅停用,进项也是不能抵扣的,需要转出。
车间固定资产用于生产,平常计提折旧也是计入制造费用的,所以维修费计入制造费用比较合适。
没有此类规定。
一般来讲:
一、若为融资租赁,可依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二、若为经营租赁:
(一)若租期短于一年,或者租金小于40000元,可以将租金直接费用化;
(二)其他经营租赁,可作“使用权资产”处理。
首先,人防工程免房产税是有前提的:暂免征收我省人防部门收取的、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平战结合工程的房产税。
其次,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在法律上并没有障碍。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没有肯定投资者对人防工程拥有所有权,但规范物权的归属问题本来就不是该部法律的“使命”。人防车位作为建筑物,由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人防车位及所在楼栋建筑物的所有权形成,是依托于现场建造和建造者拥有建设用地用益物权这两个基础法律事实。因此,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上,人防车位作为建筑物在初始登记时,只能由项目建设单位(投资者)取得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关于“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的规定,也足可判断人防车位的物权归属于投资者,而非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主体。
第三,参考税总函〔2013〕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地下人防工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按照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请示中所反映的地下人防工程,已按商品房销售并办理产权证,购房人即是产权所有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参考沈地税函[2013]54号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航(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地下停车位税政问题的批复》:二、对不符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征收地下人防工程房产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11]183号)规定免税的地下停车位均按从租计征房产税。在2012年4月10日之前,发生的出租地下停车位或出售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行为,未按从租计征房产税的,应予补缴,在2013年底前补缴的不征收滞纳金。
综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不可以的吗,合伙企业的亏损由该合伙企业以后年度利润弥补,而不能各个合伙企业之间盈亏互抵。
文件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一、账务处理方面,要求据实进行。只要企业领导同意,经过正常审批,即可入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若超过上述规定,自当依法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接收方来讲,既然属于普通发票,则原本不能抵扣增值税;因此税率是啥对于企业所得税扣除金额并无影响。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或者向开票方询问一下免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