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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契税构成房屋价值,理应依法缴纳房产税。
A 公司实际是为B公司提供了管理服务或人力资源服务,税务方面没有规定限额,只要是真实业务就可以自主约定服务收费金额,并且具有公允性就可以。B 公司可以开具“现代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
根据实际情况,看A 到底提供的是什么服务来签订协议就可以。
还有一个思路就是,A企业和员工签订非全日劳动合同,直接把一部分工资在A 公司发放就可以了。
这三者涉及税种是一样的。
流转税:增值税及附加 根据业务不同,税率不同。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5-35%
当然其他类似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有相应项目发生就需要缴纳,目前全部税种18个,有应税项目的都需要缴纳,与公司制企业最大的区别就是这三个主体都缴纳个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合伙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是:
1、合伙企业必须根据其经营规模,招用必要的从业人员,可以是几个从业人员,也可以是几十甚至更多;个体工商户则相对较少
2、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3、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个体工商户每月向税务局交税,还需向工商局交纳工商管理费。
败诉的诉讼费属于企业与取得经营有关的支出,应该计入管理费用,胜诉的诉讼费应该由对方承担,如果你公司承担属于营业外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不管是否违法,你都是占用了该土地,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罚款和税款不是一回事
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没有交土地出让金,只是缴纳部分土地补偿费用,达不到确认资产的条件,所以不能暂估计入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具体是:
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您这个问题过于笼统、宽泛。
从税法角度看,如果并非关联企业,则独立企业依据独立市场原则而进行定价,则税法并不干涉。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如上所述,若因预收房租而全额开票、纳税,则若提前解约而退还租金,则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自然与当期蓝字发票相抵。
注: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来看,这事实上有点类似于销售商品的“销售退回”。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注:此处使用“收入”概念,而非“收款”)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果只是“应付未付”,即使最终取得这个收益,但若未同时因为上述“应税销售行为”而取得此收益,则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应付但不用偿付(无法偿付)款项,账务处理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属于其他收入,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正常核算即可,没有特殊留存资料要求;显然,这需要“不用偿付(无法偿付)”的证据(要不人家再来要咋办)。
您好,已在原文问题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