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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免税的,因为本季度不超过30万,上季度已经申报缴税本季度只是补开发票,不计算到本季度销售额的。
如何判定对“自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目前财税文和总局公告都没有对此进行明确,但我们可以从一份税总纳便函作个分析。2016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二、建筑业 5、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文中,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前,判定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现在问题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的判定依据能否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出租自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的判定依据。通观财税(2016)36号文,对不动产的销售和出租的处理基本上一致的。
都包含的,只要是电子票据都需要保管打印纸质件的原电子文件。
可以入账,按税法规定,应该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但先开发票的先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所以对于销售方不管是确认收入的开票还是提前开票,都已经缴纳增值税,对于你方来讲,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各年度的成本费用即可,如果购买的是固定资产,从达到预计使用状态后开始计提折旧计入损益,但资产对应发票只要是真实的反应你采购的事实就可以,并没有要求必须是当年的发票。
您好,这里第一列、第四列填写的账载所有的固定资产的原值或计税基础,其中,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是指历史上享受该政策的一次性扣除资产,因为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一次性扣除了,但会计上是分期扣除的,会有税会差异,该差异通过该申报表调整。
某项资产一次性扣除,税务处理完了,但会计处理未完,所以,在该资产计提会计折旧期间都会有税会差异,都需要做填报调整。
您好,挂职锻炼的具体内容?如果是在外地出差,即租住宾馆并在外地从事某项业务,则伙食补助和交通补贴,不超过当地机关单位标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费用应计入差旅费。如不属于出差,仅在外地工作,则上述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该补贴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麻烦补充一下,“承包方”以自己名义,还是以“建筑企业”名义对外经营?换句话说,如果顾客要求开具发票,则发票“销售方”写“建筑企业”还是“承包方”呢?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联合体”是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我说的是“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吗?
按照您的描述,合并分录就是这样来写。因为站在整个集团角度,并没有对外取得收益,也没有对外进行利润分配。抵消报表按照上述抵消分录来填即可。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因此,对公采购货物,1000元以下才能使用现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此处包含两层意思:
一、大学生、研究生实习收入,名义上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计税时按照累计预扣法,也就是实际上与工资薪金所得一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相关定义,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此文件已经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