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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话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第四条: 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第十一条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单独价格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之和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由此,“与客户合同约定,因为客户租期结束以优先购买为意向,所以拟定了一般为1年内的租期及租金金额,并交付一定的履约保证金,若客户租期结束不购买,则扣除履约保证金”在你公司未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则认为包含了租赁成分,应当就租金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认收入,履约保证金则作为可变租赁对价。事后的购买行为,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单独售价确认收入,两者不能视同一项连续的销售业务进行处理。
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您好,税务局官网没有找到,涉及出租方不同政策变化很大,一般当地的房产中介都会有做。
1、财税[2008]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关联方的借款利息扣除时要遵守上述规定,也就是有债资比的限制,超过比例的借款利息如不满足条件,不能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6号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是母子公司之间正常的提供服务收费,按照公允价格定价,属于两个法人之间的正常交易,都可以税前扣除。没有规定具体哪些项目可以或者不可以,掌握大的方向和原则就是真实交易,价格公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财税[2014]57号文件修改)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3%是征收率,不是税率。
二、3%计算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此计税方式本身并不限制开具专用发票;但前提要符合其他条件。(比如购买者是消费者个人,那就不能开。)
政府单位虽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没有发票,但其出售二手设备属于增值税纳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其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你公司,你公司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号公告,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国家机关是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这时如果其选择不去代开发票,开具合规的收据也可以作为你公司的税前扣除凭证。
建议和对方沟通代开发票更稳妥。
如果当时未进行固定资产处理,现在处置就直接减少原入账科目就可以了,如果有处置损失或收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即可。但因为处置旧的电脑也属于处置货物,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购入时可以抵扣但由于未取得发票没能抵扣,不影响本次出售时按13%税率计税。
1、借: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
2、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或者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或: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一、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也就是说,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关键在于这个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从形式层面,凭证至少包含两大部分:
(一)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上述业务来讲,也就是“电子普票”了。
(二)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
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
主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详细内容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请把您的具体情况描述一下,没看懂您的提问。什么是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