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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此出口业务应开具发票却未开具,应在出口所属月份在附表一中三、免抵退税16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的“未开具发票”列填写,以后月份补开发票时,冲减该列,同时在三、免抵退税16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开具其他发票”填写正数即可。
18-19年暂估列支149万,次年汇算清缴前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应该做当年度的纳税调增处理,待取得发票后再进行当年所得税的调整。所以正确方式是先调增18-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年的所得税,在20-21年度取得发票时,再专项申报调整18-19年度的纳税申报表,申请退税或者抵顶以后年度应交税金。
而不是直接在20-21年度进行调整,影响20-21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首先要明确,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和任职受雇员工是不同的概念,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未必就是企业的任职受雇员工,只有属于企业员工发生的差旅费用才能以差旅费的形式在所在公司列支。
根据你的描述,领导作为股东身份为乙公司办事,但如果不是乙公司的员工的话不能以差旅费名义报销。
这个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的。
关于这个问题,或许没有直接、明确的文件规定。
个人理解,这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性质差不多,可以通过“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参考依据:
“财会〔2016〕22号” 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221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可以的,销售农机有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按低税率9%纳税,采购的原材料是13%的可以正常抵扣。
借:当时入账时的贷方科目
贷:固定资产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各省规定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比例,达到的话就可以不缴纳残保金,否则需要缴纳,全国不是同一比例。
这既不是招待费,也不是办公费。
当然,有人会说,你的税法规定呢?这不需要税法规定;任何一部法律,不需要对于语文词汇给出解释,个人所得税法也没有规定什么是“人”。
显然,“给顾客买的药品”,常理上既不能用于招待客人,也不能拿来办公。
那么,作为什么费用呢?在于为什么给顾客购买:可能作为销售费用,也可能与其他商品一并构成捆绑销售。总之,视具体情形而定。
你公司此项销售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哪一方呢?是向贷款购房客户收取佣金吗?如果是的话,你给与对方的补贴,属于收取佣金的折扣,按照折扣折让处理,也就是在冲减佣金收入处理。开票时与收取的佣金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以负数列示。
这个问题全国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下面是国家税务总局和部分地方税务部门的解答,您可以做一个参考,个人理解,您可以解释为组织旅游是为了增强员工凝聚力,为了员工更好为企业服务,列支到职工福利费科目限额扣除。但如果您当地有明确的不可以扣除的规定还是按当地政策执行,建议和当地税务详细咨询一下。
1、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答疑回复(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4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文件中未包括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2、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的答疑回复(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在宁波国税的这个回复中,明确了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中“二、关于企业扣除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部分也有与此类似的规定。
因此,对于公司组织集体旅游的支出费用,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下发文件明确之前,企业可依据当地税务局的政策规定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只有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处理,你这个产品到期的报废损失属于正常的,不是非正常损失
会计核算上我理解过期是没有做好采购计划,属于与内部管理控制有关,应该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综上所述,此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其他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