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个人认为,应当按照6000万作为土地成本;同时,将原已摊销土地转回。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可能有人说,“原已摊销土地转回”转回不是增加当期利润,要交企业所得税吗?是这样。但是,土地转回,将会增加所开发商品房成本;这个利润还会抵减回来。并且,在土地增值税范畴,不仅是原数增加成本(抵减增值额),而且还要加计扣除20%并增加开发费用计算基数。总体看来这样对于纳税人是有利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补充一下:一、上述“前线”什么意思?是社会外部还是公司生产经营一线?二、您公司是据实报销还是定额报销?
首先,“法人”还真不是“股东”。打个比方:张三、李四作为股东,投资成立了乙公司;张三说了算。则张三乃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不是“法人”,法人即乙公司。
第二、股东、公司,乃是两个主体。个人无形资产转让给公司,无论对价是“股权”还是“货币资金”,其实皆为销售无形资产给公司,即按销售无形资产开具发票即可,并须依法纳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先打个容易理解的比方:您委托甲公司运输货物,所签合同,其实就是货物运输合同。这儿也是一样,所谓“委托设计合同”,其实就是“设计合同”;只不过通常受托方叫“设计方”,而您是委托方。但对于所签设计合同,双方都需要各自依法纳税。
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业务描述不清,建议清楚、具体描述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也就是说,如果不属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则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业务若已计入投资收益,可在此基础上予以纳税调减。
若有错误,可以依法、据实修改。
个人理解,不能退回。
参考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注:此处“占用”是一个词,有人说,我“占”了,没“用”,这说法在土地使用税范畴不成立的)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无论是否享受免税,批发零售环节(而非农业生产环节)开具普通发票,皆不得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请不要错误理解上述条款。打个比方:领导下班时和您说,明天天气不好,记得不要迟到啊。难道可以理解为“后天天气好,上班可以迟到”吗?显然不可以的。“免税而开普通发票”不得抵扣,只是一个强调(因为有可以免的,这个不可以);至于“不免税而开普通发票”,原本就不能抵扣,自然不必多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综上所述:
一、“投资合同”本身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参考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三、如果使用非货币资产投资,涉及产权过户,则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麻烦补充一下:这个“金币”最终如何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