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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申报表填报说明明确:
第 1-13 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 19 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 10 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 10 行=第 1-2-3-4-5-6-7+8+9 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您好,1、契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购买房屋缴纳的契税应当计入到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预付的建筑物公共部分的维修基金,本质上来讲是一种预付款项。但是公共维修基金在使用时,单个业主一般情况下不能自行决定用途和数额,且何时使用具有不确定性,用完后还需要补缴。因此,公共维修基金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在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公共维修基金是企业购置房产的费用支出,也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借:长期待摊费用——公共维修基金
贷:银行存款
您好,1、合同执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综上条款可知,贵公司与客户签订了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协商沟通解除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是不影响双方就违约金约定的条款的效力。所以,合同已经生效,也部分执行,执行的是违约结算条款。
2、违约金涉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此处虽然规定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但是价外费用发生的前提是应税行为发生,因此,贵公司与客户解除合同后,租赁交易行为并未发生,所以就不存在价外费用的概念,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以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入账凭据。
您好,1、混合销售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据此,贸易公司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适用13%税率。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9%税率发票。
如果贵公司与客户分别签订销货合同和施工合同,那么可以分别开具13%税率和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的,使用权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这在现行《资产负债表》格式可以清晰看出。(只可惜,想给您上传图片看看,但是上传不了。您自己搜搜吧。)
您好,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实发工资是不符合规定的。社保基数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您好,一般给境外公司开具发票,提供商业发票即可。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公告规定。因此,给境外公司开具发票时,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您好,《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据此,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项目期末余额应根据明细账户分别填列,不能以总账余额直接填列。同时,"应交税费"属于负债类科目,因此“应交税费”明细账户借方余额不能放在"应交税费"项目列示,而应放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 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因此,应当填列应交税费 15万,其他流动资产516万。
建议您还是去改改吧。
因为有些政策(我是说理论,不一定上述业务恰好用得上),比如“混合销售”、“特定时期免征增值税”、“加计抵减”等,都是涉及主营业务的。另外,企业所得税一些优惠政策,比如加计扣除、行业减免等,也是考虑主营业务。
您确定是“减资”而不是“股权转让”吗?因为减资需要法定程序的。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当然,从这个范畴看,指的是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您好,购买设备免费提供给生产企业,注意应做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租赁服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我们举数字看吧:
残疾人张三,甲公司为其计提“五险一金”单位部分2000元,工资10000元。发放工资时,又扣下需由个人承担“五险一金”个人部分1800元,个人所得税300元(随手写的,只为理论,不必推敲数字)。实际通过银行转账张三7900元。那么,加计扣除基数就是10000元。即:单位承担部分不算。个人承担部分及个税属于实际发放工资(这是个人支出,与个人领发工资买衣服、吃饭一样,不能说花了就是没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