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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一,重复抵扣的问题没看明白,请进一步提供相关情况。
问题二,少计收入、少缴资源税,应按规定补税,现在囯地税已经合并,直接在税务局按当时的属期补税即可。
这个与外聘专家本身所支付费用一并入账即可。比如这个专家是来培训销售人员的,则向其支付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报销路费也是销售费用。大致就是这个原则。
本来就是关联公司的员工由其发放工资并代扣代缴个税、社保、公积金是正确的,但根据你的描述,可能会存在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也就是你的关联公司派人到你单位替你完成一定的工作,可以视为是关联公司为你公司提供了服务,即使是无偿的,按增值税相关规定也应该视同销售,所以正常应该是你们向关联公司支付相应费用取得对方刚开具的发票为好,这样对于你的关联公司取得收入,同时支付人工也就匹配了。
理论上,这不属于维护性质支出,正如您之所述,“增加”一个门,这就属于新增用途了;道理上是增加原值的。
不过事实情况确实如您所述,金额并不大;尤其相对占比更小。基于“重要性原则”考虑,直接费用化也非不可吧。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上所述,2021年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取决于2020年“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2020数据您未提供,所以无法直接给出结论)。至于2021年贸易收入占大头,则2022年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了。
你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上述所谓“体外”支付的工资是否有保留相应的支付凭证(如现金签收单、转账凭证等)、以上员工与贵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作成果等相关佐证信息用于证明上述人员与贵司劳动关系的真实性,否则可能无法通过税务局的核查。
2. 如果上述“体外”支付是为了单纯规避个税、社保,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则可以通过更正申报2019、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的方式进行补报补缴,但与此同时需要处理好以上员工可能提出的收入不实申诉纠纷,另外如果要由公司为其先行支付个税,按照系统规定要由员工在APP中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才能处理,但后台应可以修改上述选项,建议统一到大厅进行申报处理。
如果你确定该笔款项无需支付,可以作为不需要支付的款项清理转入营业外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可以明确的是国外形式发票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但并没有扩展到扫描件,建议还是取得原件为妥。
首先明确的是服务开票,如果无法明确规格型号和单价等信息,可以不填写,数量一般写“1”.
但你的发票脚义齿加工费,你确定属于一项服务收费吗?
平价转让除了涉及印花税,没有其他税费。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购进,按上述分录,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没有应交税费这个科目,价税合计都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购买环节涉及不动产契税,还涉及印花税。
需要,资产账面原值-税前累计扣除折旧+进项税转出(如有),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此指标应为“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类账户的原始账面价值减去按税法规定企业通过纳税申报已经累计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或成本加上不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