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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有“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等规定,这也就证明了个体工商户也是属于工会经费缴费人。
当然,根据《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规定: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建议您与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一下。
一、若为农产品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或者1%)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若为非农产品,那就简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即为可以依法抵扣的税额。
您好,该所得不是你们公司支付和负担,因此,你们不是扣缴义务人,无须履行扣缴义务。当事个人,由于取得所得的时候是居民纳税人,应就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司法解释虚开的定义(1)没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购销,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你说的俩种情况都属于虚开发票,具有很大税收风险,甚至可能收到刑事处罚!需要根据真实交易取得发票!
租用变压器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需要开具租赁费的发票,不能开具售电发票的!
个人劳务个税是由个人承担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社保费的缴纳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个人,公司是否在运营与是否缴纳保险并无直接关联。比如,公司并无招聘人员,仅由股东实际管理和运营,而股东也可以在其他单位任职受雇,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此时公司尽管在运营,但是并未缴纳社保费。所以能否注销社保登记的关键在于公司是否有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就必须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如果没有,则可以注销登记不缴纳。
您好,1、扣除凭证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支付给国外公司的业务佣金如果满足劳务发生在境外,那么不构成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支付方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此时就没有完税凭证可以作为入账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可以以收款凭证入账税前扣除。
2、佣金支付标准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您好,目前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只有专门针对海运和空运的条款,并没有具体针对铁路运输特别规定。而有关一带一路税收问题的处理,也主要依靠现有税收协定以及双边税收争议磋商机制。
麻烦补充一下,此“个人”与房产原“房主”是什么关系?
我理解是你们领导对业务部门进行单独考,要求自负盈亏吧,如果是这样的话,资金还是建议要集团或统一管控的,但可以基于各利润中心或成本中心的预算计划进行拨备,同时阶段性地兼顾与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