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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明确规定;您公司可以自行制定标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您好,显然这是福利费而不是招待费。如果购进的酒水领用,用于招待职工家属,类似这样的支出属于业务招待费。发给员工拿回家喝,这属于实物福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相关要求,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无论销售费用,还是管理费用,皆可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因此,企业可以自行对于相应明细科目进行合理分类;只要符合业务实际情况,前后对比一致,即无大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您好,上述赠品,如果是现场试用、现场消耗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均无须视同销售,相关支出记入销售费用即可,且进项税额可抵扣。
如果实物形态未变化的情况下,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则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均需要视同销售,在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扣。如果这类赠品是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是否视同销售,不是看会计处理,而是看其实际用途及所有权是否改变。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注: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①房产税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A、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减去10%~30%后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
B、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税,税率为12%。
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分4种类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2条涉及到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2)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3)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4)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③从租计征的情况下,租金偏低如何处理: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单位应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是,如果房屋租金偏低,存在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房产原值核定计税依据或按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应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141号)规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①表述的业务内容当中,物业公司仅仅是第三方,不是产权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人(本案例当中产权人是个人)。对于业主而言,其收入是租金,按照100%计算,只不过租金收入的75%是业主的净租金收入归属自己,租金收入的25%是业主分配给物业公司,用于支付物业公司日常管理该套房子的费用。
②免租期内房产税如何缴纳?
结论: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按照该不动产本身的属性—经营用房去计缴房产税。
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
【注】以上问题的回复仅作参考,最终以相应的合同表述的交易内容和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您好,请提供项目的具体情况。如果该项目按税法可规定,可选用一般计税,也可选用简易计税,而你们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按一般计税方式,则审计要求补税是有依据的。
如果贵司该项目属于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则应适用简易计税,而你们合同约定一般计税,违反了税法规定,可向审计部门提出异议,说明理由,表达清楚、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应当听取你们的意见。
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如果是向农民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首先,我们明确一点,增值税范畴下的“非正常损失”,并非全部非正常损失,而是加了定语的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情形下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进项转出。
如果不是上述情形,则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理解,闲置未用土地不属于上述优惠范围。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个体户”与“公司”乃是并列概念,不知道您所说“个体户注册了公司名称”具体是什么意思?
二、您据说“将款项转给个人”的原因是什么?或者说是基于什么具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