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文件只有解除劳动合同给补偿金才使用上述政策,所以如果是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应该按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是你作为汇算清缴依据的报表,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所得税都是以经审计调整的后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申报,所以一般都是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也就是申报表主表第13行利润总额那个数要和利润表利润总额那个数一致的报表。
如果是专票,可以用抵扣联复印件代替,如果是普票可以用对方的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发票专用章代替。
按照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金额,也就是工资计提金额计算。
需要根据实际业务取得合规发票,如果对方提供的是培训服务,就不能开具会议费发票,能否开票和经营范围无关,即使没有培训的经营范围,如果实际提供的是培训服务,税法允许开具培训费的发票的
不知你说的是什么环节节税,在出资环节不管个人出资还是公司出资都涉及被投资企业印花税,其他没有税收了。
在未来分红时,如果是个人股东,需要缴纳20%个税,但如果是公司固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分配时免企业所得税的,所以以后分红时有区别,但公司固定如果想把自己再最终分配个人,还是有个税的。
在未来转让股权时,个人股东如果有收益,需要按20%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个税,公司股东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有亏损也可以弥补。
所以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何种形式出资。
公司所有者发行股票,一方面增加注册资本,另一方面所有者需要出资购买股票,企业就会增加货币资金,所以资产会增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五、(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社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社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目前了解到还可以核定征收的上海、河南、山东、重庆等地,但政策随时再调整,还得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
个人所得税是根据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的,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是按照净资产及持股份额计算的,就是按你说的公式,按股权转让所得来计算个税,按转让价格计算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将股权转让给其姐姐、儿子都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不按公允价值转让,也不认为是价格明显偏低而进行核定的情形。所以如果你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设定的价格与原投资金额相等,或低于原投资价格都是没有问题的,这样就不会产生个税了,当然如果你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可能就会产生转让所得,就需要缴纳个税了。
是指负担职工的取暖费么?如果是,属于一项职工福利,计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比较合适。
需要看一下你们合同如何签署,或对收取款项是如何约定的,理论来讲,应该开具技术服务编码的发票,因为是其网站提供了搜索服务,属于技术服务(财税2016年36号文注释: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但对于企业来讲确实起到了广告宣传的效果,或者目的就是为了广告宣传,所以取得技术服务编码的发票,在会计核算上要记入广告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核算,且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按广宣费限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又根据(1989)国税地字第34号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搜索排名属于增值税的信息技术服务,但并不是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合同相应的内容,所以应该不缴纳印花税。当然如果签订的是广告合同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了,广告合同不是十类合同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