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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问题政策依据非常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现行会计准则等对此没有明确要求。个人认为,关键是前后口径保持一致。
当然,一般来讲,既然“在途”,不把它算进去可能更加合理一些。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适用出口退税的服务,也可以放弃退税适用免税或者没有取得资格而只能享受免税,免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应转出。
依据:
36号文《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您好,这种情况下,应当取得发票而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形,会计上可以计提折旧,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应纳税调增。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铁矿石资源税的通知》([91]财税字第022号)二、征收范围
1.纳税人开采的铁矿石原矿。
2.其它矿产品采、选单位(包括:独立矿山、独立选厂和联合企业。以下简称“其它采选单位”),对主产品硫铁矿、磷铁矿、铜铁矿……等原矿加工入选,而伴选出的副产品铁精矿。
因此,已经缴纳资源税的铁矿石,继续加工成铁精粉不需要再缴纳资源税。
您好,赊销假退,实际上就是对应当确认收入的销售,通过虚假退货的形式不确认收入。
首先,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交易,及时确认收入,否则会存在做假账的风险。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其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增值税方面,企业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应当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应当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赊销假退的操作,如果未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
最后,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确认所得而未确认所得,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同样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风险。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操作存在较大税收风险,建议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进行收入确认和申报纳税。
您好,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方案一般有如下几种:
1、递延纳税。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重组业务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作为新投资的计税基础,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先分后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先分红后转让股权,从而使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部分享受免税待遇。
3、平价转让。即以投资成本作价转让,使得股权转让所得为零。
4、先稀释后转让。由B公司按转让价款增资,稀释A公司持有的C公司的股权份额,再按稀释后的股权价值平价转让。
您好,如是会员可在本次课程右下方有个课件和附件直接可以下载。
关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理解的。
比如您要出差,回来报销,最上面是个汇总报销单,后面再附上各种各样的发票。这儿似乎就是说,这个电子票据汇总单就相当于汇总报销单,但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者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还是应当附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所说的这个日用品,是作为制造企业自行生产的?还是外购(就是原先批发业务)?
您的逻辑、公式、理论都是正确的(很多人都理解错了)。当然,有一点需要提示一下,上述税前工资10154.64元,依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154.64元。这个过程需要是实事求是并且符合税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