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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首先大的原则是提供了货物收款或者取得索取收款权利(一般就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时,确认收入。然后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有更明确规定,所以您先确定一下,合同签订后收取的100%履约保证金是不是预收款性质,如果是预收款,那么发出货物就达到纳税义务时间了,如果不是预收款而是保证金,而且合同明确发货后对方验收合格出具结算单时才将保证金转为货款,那么这个时候才达到合同约定的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时间,因此才应该达到纳税义务发生。
所以你先确定一下预收保证金的性质,就很明确了。
您好,平价转让,包括问题提到的0元转让,如果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有合理商业目的,则该转让价,税务机关不会提出异议,也就是说不会调整补税,方案是可行的。问题提到的情形,主要是看大风公司的净资产或净资产公允价,如果评估后的净资产确实为102万元,则平价或0元转让不会有问题。
如果借款给大风公司,则符合2011年25号公告第四十条的规定,可在税前作为损失扣除。但考虑到贵司这种操作有违常理,所以,会引起税务机关注意,如果经过调查,确认贵司这种损失扣除属于2011年25号公告第46条第二项或第五项规定,则该损失扣除,会面临风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 第 25 号)
第四十条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首先,关于“会议室是自己的”,当然不存在自己收自己会议费的情况;而对于会议室的折旧,一般计入管理费用即可。而管理费用明细方面,一般也就通常设置“折旧”之类。
至于餐费、住宿费之类,规定不太一样。可以参考如下一些依据。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虽然此文件并非税法文件,而文件对于伙食费也有限额标准;但对于“会议费包含住宿费、伙食费”这个原则,其实道理应当是一样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提及“配套服务”;显然,对于开会来讲,吃饭、住宿应当算是必要的“配套服务”吧。
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答疑《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明确: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安徽国税也是持有类似观点。
当然,各省税务机关观点不尽一致。比如河北、浙江、福建等地税务部门,认为餐饮服务应当分开核算、开票。实际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也有必要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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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其实呢,我想您也不必过于纠结。反正退、抵结果一样,也不会吃亏,而且抵的话,流程更加简便。
请按照出售汽车的具体型号依照1090305000000000000 汽车项目税收分类编码下开具发票即可。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按GB/T 14885-2010标准2030000车辆项下查找,开票时不需用到该代码。
这样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没有所谓“代缴”。打个比方(只讲理论,为了方便计算,随便写个税率了,比如20%;道理一样):
假如支付租金10000元,出租方就给您提供10000元房租发票。他自己去交2000元(只是打比方)个人所得税,自己剩下8000元。
如果出租方说,我要自己剩下10000元,那么就倒推为租金12500元,他自己去交2500元个人所得税,自己就剩下10000元。这时他就要提供12500元房租发票。
也就是说,是依照税法倒推租金,还是按房租发票金额入账,作为租赁费用即可。只是涨了租金而已,但税的法定义务,还是对方缴纳(当然,印花税是双方义务;本方部分可以直接入账)。
该文件第五条完整表述如下。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一)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这也意味着这个55亿元是指该企业与其余集团所有由其控制纳入合并报表的企业的加总收入数据,当然需要依照合并报表准则扣除内部交易部分,列示在合并报表的收入上。
首先,我们明确一个原则:车船税,是采取“笼统纳入、列举免征”的方式;即有免征规定的车船,则可免征,否则征收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经发布了十六批。您可登录税务总局网站,对照实际情况查阅一下。
并非所有借款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一)若双方皆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即常见一般(非金融)企业间拆借资金,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二)若双方皆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则也未包含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范围之内,自然也不用缴纳印花税。
注:“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作为金融机构来讲,所谓“不符合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应当可能性不大吧)。参考“银行类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现行定义,通常是指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业务。
(三)印花税借款合同,征收范围仅为一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另一方(借款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因为银行同业拆借已经排除)。
注: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五条: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应就二者,按照20万元收款,依其公允价值,分摊此款项;并各自依照税法规定税率剥离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额(销项税额)。
主要参考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