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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情况区分:
一、如果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当通过在建工程、预付账款等核算。
二、如果直接用于车间、生产部分,则可作为制造费用。
三、如果属于公司层面安全生产费用,则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您好,不可以。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规定的贷款服务的范畴。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因此取得售后回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您好,1.是否特许经营需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决定是否需要变更经营范围。但是从税务的角度来讲,超经营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就不存在虚开发票相关的税收风险。
2.购进与销售产品不一致并不一定导致税收风险,只需要购进与销售的产品的差异是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即可证明企业存在真实的经营活动。
3.如果贵公司能够申请到升级过程中使用到的技术的相关专利或商标,那么证明贵公司存在实质经营活动无疑是有益的。
赞助费是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但需 要的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得扣除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所以,如果要让赞助能在税前扣除,就必须整理有关证据,按照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证明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性质支出,如赞助某次运动会,就应当委托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宣传活动,取得广告公司出具的相应票据。否则,一律不得扣除。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第一看合同是否履行,如果没履行合同收到违约金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因为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果履行合同了,看是哪一方收取违约金,如果销售方收取按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如果购买方收取,不需要计算增值税
税负率只是一个参考,并不是必须高于或等于这个标准,只要是真实业务取得进项都可以抵扣,导致税负率高低有很多因素,只要合理解释就可以,是否存在虚开会结合三流一致进行判断,但也不是三流不一致就完全属于虚开行为,还得具体判定。你说的——问题是”货物流”有销货方发货清单,又有购货方项目部验收人签字,这样”货物流”也是合理一致的吗?没理解这句话是啥意思。
税务上: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贵公司为客户免费提供备件不属于上述应作转出的项目,所以不需要转出。
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免费提供备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中的无偿赠送情形。免费为客户提供备件是之前销售行为的合同义务,在行业中已成为行规和惯例,公司必须履行,否则之前 可能无法销售。而无偿赠送货物,赠送企业是赠送行为的自主发起者,它可以发起赠送行为,它也可以不发起赠送行为,只是赠送行为减少了增值税税基,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赠送货物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要求赠送企业计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财务上:免费提供备件以不含税成本价计入企业的“营业费用”科目即可,需要正常办理出库手续。
需要缴纳,房产税的计税是按照账面核算的房产原值,和是否取得相关证件无关,如果没有取得发票,可以按暂估价值入账。如果暂估价值公允就按这个价值计算房产税,否则可以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定。您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税务部门。
不需要,单位提供免费就餐,属于集体非货币福利,而且不能量化到个人。所以不缴纳个税
一、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要求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标准。
二、这只是税法口径,用于税务处理;不能以此口径作为企业不履行依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法定义务的理由。
三、社保基数与工资基数理应一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什么是“招待费”,税法、会计并无定义;也不是税法、会计定义权限。显然,即使查字典,“股东买的冬季的奢侈品衣服”也不可能是招待费。其实,关于“招待费”,大多数人心中会有一个概念,就是“客户来了,请他吃饭,公司派人陪吃”。
如上所述,实质上就是给股东分红了;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衣服不能撕下一条袖子去报税,只能视为税后所得,倒推税前所得,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比如衣服值10000元,视为税后所得(就是80%部分),倒推税前所得12500元(10000÷80%),应纳税额2500元(12500×2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一、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农产品相关定义: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综上所述,个人理解,上述“去沙嘴、取肠子后盐渍”后仍为农产品,可以依法享受“农产品”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