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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经营范围是包含的。如您所说,停车收费原本就是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件明确);而对于合作开展装卸搬运来讲,您这边提供场地和资源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提成),则对于您这方而言,其实也是场地租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无偿赠送的情形,确实是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与金额大小无关。当然,所赠货物购买时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抵扣。
请您补充一下,是签订了什么合同?
一、5000元扣除,是针对每个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言。也就是说,这是不能重复扣除的。
二、奖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据此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给股东分红也并非不可,这是股东权力,但是需要股东会通过,并按照20%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者皆可,只需如实处理。
税务角度:不得随意变更,需符合政策或税务审批。保存资产使用情况变化的证明文件(如生产记录、技术更新文件),以应对潜在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税。
您好,
若境外合并导致原股东对深圳公司的间接持股终止,可能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需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10%)。
建议阅读国税函[2009]601号,判断该境外股东是否是一个持有境内股权的“导管”公司。
如并非导管公司,境外公司股东的股权变更,中国是没有征税权的。
601号文主要条款: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借 库存商品 贷 现金
没有发票,会计如何记账,所得税纳税调整即可。
您好,
请看下限制性文件条款,尤其是第四条,对关联企业有限制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是的 还是13%
2、不是的啊,增值税法无偿转让还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所得税也是需要视同销售的
3、以前是按销售方的身份判断的: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是否有限制,还得看后续出台的细则
5、根据增值税法发条理解,把贷款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这条去掉了,但是否真的如此,还得看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将简易计税情形限定为“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而上述资产重组(吸收合并),母公司是否属于“取得不动产”呢?这个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文件似乎也没有明确。因此这个情况,建议您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对于哪些职工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不是对于具体项目来进行区分,而是基于上述原则:“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的就要缴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