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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对于分公司来讲,如果不是汇总缴纳,则单独作为一个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般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即可。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麻烦补充一下,上述“客观原因”具体是什么原因?
您好,贵公司上述操作的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服务交易是否真实。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如果交易真实发生,那么按照实际经营开具发票可以避免虚开的风险。
二是费用核算金额是否合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如果服务业务真实,那么总公司在支付服务费给分公司时,应当注意费用核算金额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不符合并造成应纳税收入减少的,那么存在被调查调整的风险。
一、这不是旅游服务,不适用“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二、您提及“代理”一词,又说“分销”,二者其实是矛盾的。我们以具体谁给旅游者开具发票为标准分析:
(一)如果属于代理,则委托方直接给旅游者开具发票;代理方就取得的代理手续费计税。
(二)如果属于分销,则分销方直接给旅游者开具发票,并据此全额计税;同时,接受分销方给分销方开具发票,由分销方依法予以抵税。(类似于建筑总包、分包)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税法并无直接、明确规定,我们参考其他一些依据。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虽然此文件并非税法文件,而文件对于伙食费也有限额标准;但对于“会议费包含伙食费”这个原则,其实道理应当是一样的。
另有一个税法文件,也不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乃是“营改增”文件,对于会议费范围认定,也有一定借鉴意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提及“配套服务”;显然,对于开会来讲,吃饭应当算是必要的“配套服务”吧。
基于此,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答疑《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明确: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安徽国税也是持有类似观点。
当然,各省税务机关观点不尽一致。比如河北、浙江、福建等地税务部门,认为餐饮服务应当分开核算、开票。实际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也有必要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至于后附资料,无论会议费、餐费,都是需要的。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不符合规定。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贵公司招聘区域经理,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则贵公司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第三方名义在工作当地缴纳社保费的操作是不符合规定的。
贵公司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降低合规风险,一是由贵公司为区域经理缴纳相应的社保费;二是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签订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方式的劳务合同,由派遣方或外包方公司在其所在地缴纳社保费。
您是说总额少开了吗?补开即可。或者客户拿来作废重开也可以。账务税务处理也是一样,补记这部分就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此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按照规定流程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依法冲减购买成本及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麻烦您具体描述一下您的业务吧。
需要。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定义,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上述项目属于“建筑施工合同”范畴,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知道,您说的是“财税[2016]12号”这个文件。这个文件当然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但其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实在用不到这个文件(打个比方,某公司招工,要求高中以上学历;张三本科毕业,他当然也符合高中以上这个条件,但这个条件对他来说没啥用处,他有大学毕业证就足够了)。这个文件目前对于一般纳税人才有意义(没错,这个文件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至于您是附加还免不免,不用另下文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则“零乘任何数等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