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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签订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属于责任险,雇员忠诚担保险、团体补充医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该缴纳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所以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需要交纳印花税,后俩种不需要缴纳!
注销前你企业还存在发放工资是正常的,如果清算后就无法以公司名义再发放工资,没太理解你的问题想说明什么,能再描述清楚一点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若非上述情形,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年底之前,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项目减按1%征收。
您好,出口到保税区的货物在离境后海关补签发出口报关单,然后可办理出口退税。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注:此处“外购”,即货币形式外购;因为非货币形式在下面另写了),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范畴,“外购的固定资产”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乃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此,一次扣除适用范围限于“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即上述第五十条前两项),不包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一、购买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预付账款
三、结转
借:成本费用(按照员工岗位区分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麻烦补充一下,“从差旅费里扣”是什么意思?这怎么操作?您是说,员工来报销时,不给他报了吗?
您好,银保监会2020年5月26日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所以无论是第一个问题还是第二个问题,由于E与A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因E无法履约或代E支付保证金,A公司向D公司支付时是否会被认定为变相拆借资金。如果被认定为变相拆借资金,监管部门可以进行相应处罚的。
一、“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含且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总之,负面清单之外,皆可依法享受。)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主要参考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您好,按月扣缴,专家在年度末可以再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您好,可以享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35号公告的要求留档对方的资料即可。
如果开票方是公司且由公司提供货物或者服务,应该将款项打给提供方,而不是支付给对方个人或者你自己的员工,这样无法判断是否属于无具体交易的虚开!目前对公也可以开设微信或者支付宝二维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