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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非上述情形,则有抽逃出资之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公司回购股权。
简单来讲,“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一、如果属于公务费用实报实销,则非员工取得所得,当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既然属于对外支出费用,当然需要发票。
二、如果属于定额补助,则与对外支出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用发票。但是,这种情形需要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因而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当然,关于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有一定免税标准;如果超出标准,则须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具体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是说财务报表还是纳税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相关规定:
一、若“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若自己使用过
(一)非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征收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
1、若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且未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已抵扣,或者虽未抵扣但并非因为“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应当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征收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
注: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乃是“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原本不得抵扣,所以可以依法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而如果并非上述情形,而只是因为“无发票”而无法抵扣(此非“法定不得抵扣”,而是“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只是因为自己“未依法索取发票”原因无法抵扣),则不能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
可以作为资金结算或者收付款之类凭证。
但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再详细解释一下,以便存在歧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打个比方:您公司进了一批货,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人家。那么,您公司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转账单据(电子回执)之类并非没有用途,但这里是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中的“付款凭证”来使用的,其并不能取代发票。
您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对于金额,有必要解释一下。许多人直接用4000元算税(如果这样,那税在4000元之内了),却又把税另外加上,那就错了。
公式如下:
税前收入-税前收入×(1-20%)×20%=4000元
解之得:税前收入=4761.90元
您应按照4761.90元税前收入开具劳务费用发票,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761.90元,老师税后所得4000元。
另外,如果对方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再把增值税及附加分别以价外、价内方式考虑进去即可;当然,从数学上讲,这样就更加复杂了。(虽然增值税及附加并非法定代扣代缴,但其仍有自行申报义务;既然承担,自当一并考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也就是说,判断一项设备是否并入房产原值,关键在于其是否必须依赖于房屋才能存在或者使用。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平台”是否可以长期使用并可确定带来经济利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第四条 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简单来讲,如果上述“平台”可以长期使用,并可确定带来经济利益,大体上就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否则即应费用化。
根据财税〔2016〕25号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广告代理收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扣除为了代理收入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发布者的广告费,差额计税。所以根据你的描述,你公司自己为了自身业务进行的宣传属于你公司成本,不是因为代理业务转付的广告支出,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不能扣除。
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