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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来讲,是没有“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一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如上所述,既然公司食堂所用,若“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当月计提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申报期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月计提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申报期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非上述情形,则有抽逃出资之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公司回购股权。
简单来讲,“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一、如果属于公务费用实报实销,则非员工取得所得,当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既然属于对外支出费用,当然需要发票。
二、如果属于定额补助,则与对外支出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用发票。但是,这种情形需要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因而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当然,关于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有一定免税标准;如果超出标准,则须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具体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是说财务报表还是纳税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相关规定:
一、若“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若自己使用过
(一)非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征收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
1、若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且未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已抵扣,或者虽未抵扣但并非因为“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应当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征收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
注: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乃是“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原本不得抵扣,所以可以依法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而如果并非上述情形,而只是因为“无发票”而无法抵扣(此非“法定不得抵扣”,而是“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只是因为自己“未依法索取发票”原因无法抵扣),则不能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
可以作为资金结算或者收付款之类凭证。
但我想对于这个问题再详细解释一下,以便存在歧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打个比方:您公司进了一批货,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给人家。那么,您公司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银行转账单据(电子回执)之类并非没有用途,但这里是作为“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中的“付款凭证”来使用的,其并不能取代发票。
您的思路是正确的;但对于金额,有必要解释一下。许多人直接用4000元算税(如果这样,那税在4000元之内了),却又把税另外加上,那就错了。
公式如下:
税前收入-税前收入×(1-20%)×20%=4000元
解之得:税前收入=4761.90元
您应按照4761.90元税前收入开具劳务费用发票,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761.90元,老师税后所得4000元。
另外,如果对方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再把增值税及附加分别以价外、价内方式考虑进去即可;当然,从数学上讲,这样就更加复杂了。(虽然增值税及附加并非法定代扣代缴,但其仍有自行申报义务;既然承担,自当一并考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