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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上年末数据。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这不是“招待费”。
关于何为“招待”,税法并无定义,则执行其语文定义即可。简单来讲,客户来了,请他吃饭,公司派人陪着,这才是“招待”。
既然“送礼”,应当视同销售。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相关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因此,适用1%征收率情况下,应以“含税销售额/(1+1%)”确定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并以如此确定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若为房地产,还涉及土地增值税)。
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个问题我需要解释一下基本原理:
比如甲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把人派给乙公司(建筑企业)。甲公司派完人,他就没事了。那些“人”本身当然不是施工主体。能不能承建建筑工程,就看乙公司本身情况了。
您是说哪个表?增值税申报表计算应纳税额,并未区分项目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果只是收了员工个人的钱(叫什么并不重要),而并非因为企业向员工销售上述各项而收取,则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
您好,1、《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银行授信合同仅是银行对借款人一定期间内允许融资的额度计划,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授信合同变更(延期),也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授信合同签订后,实际贷款时,银行需要逐笔申请,审批通过之后,企业需要与银行另行签订借款合同或类似的借款凭证,此时按借款合同载明金额贴花即可。贴花的计税依据是每次签订借款合同的金额,与实际借款是否超过授信额度无关。
对方说得不正确。
一、餐饮企业不是只能开具餐饮发票。打个比方:这个企业一辆小车不用了,要销售出去,当然不能开具餐饮服务。
二、餐饮发票不得抵扣。但是税法从来并未对此禁止开具专用发票(当然,开了也不能抵扣;但不是不能开)。法无禁止即可为。没有驾照不能开车,但并非不能买车;人家愿意买车摆阔,那也是人家的权力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按照现有文件,是这样的。不过不必担心,近几年大趋势乃是减税降负,估计到时会延续、甚至会更加优惠的。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