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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会计处理:新准则下本例属于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第六条和第十条。
借:应付股利——股东
贷:应收账款
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1。房屋所有权是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属于分红,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2.如果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允许五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如果是半年申报一次的,也应该在最近一次进行申报,否则产生滞纳。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至于购销“对象”,此处虽未明确,但由于本表将加工、建筑、租赁、运输、技术等劳务、服务单列,因此可以理解“购销”对象应为传统所理解的“商品货物”。
如上所述,“为老人服务的合同”(与谁签订不是重点)并非印花税之《购销合同》;而作为“服务”来讲,“为老人服务的合同”并未列入《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个人理解,上述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其实就是销售,对价乃是“股权”。母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涉及印花税、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
贷: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产处置损益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子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主要参考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所以可以按照省去租期33个月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