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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此项评审与某项资产直接相关,则可计入相关资产成本。
如果此项评审与销售活动直接相关,则可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如果此项评审只是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确认资产或者实现销售没有直接关系,则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对外支付评审费,应当依法取得发票。若向个人支付,应当依法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增值税退税,情况有好多种,比如出口退税、留抵税额退税、多征退税、清算退税等,不知您问的是哪一种?
您好,如果公司取得土地后,把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到个人名下,这实际上是又一个转让过程,该公司会涉及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个人这一环节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个人承受土地使用权应申报缴纳的契税,所以,这不是一个好的办法。如果取得土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转让并赚取差价,如果不考虑别的因素,应当是个人直接取得并转让为好,因为如果是企业取得再转让,企业需要将转让收益交一道企业所得税后,再分红给老板个人,还要交一道个人所得税,不如个人取得,然后直接转让,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都差不多,但少了一道企业所得税,总体要合算一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问题提到的约束条件很有限,所以,我的回复仅供参考,建议提问都综合考虑各个因素再做判断。
您好,出租房屋从租计征房产税,按租金收入乘以12%计算,和地价没有关系。只有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才需要根据宗地的容积率,按建筑面积分摊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依据: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您好,贵司的这种情况,实质上是一种代办行为,如果该业务收取费用,则应按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收取费用,只是名义上为客户代办手续,则贵司该业务属于代收、代付行为,收取款项通过往来科目进行,备件到货时,也不应办理入库,而应当办理暂存手续。但上述处理需要有相关合同、协议,往来邮件资料作为证据备查,否则,会被判定为接受捐赠的行为,所收到的备件按公允价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所以职工福利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核算
“以房屋建筑物投资”,相当于把“房屋建筑物”卖给接受投资一方,对价即为“股权”。既然属于“销售房屋建筑物”,当然属于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至于实际上是否缴纳税款,则不能一言而论。打个比方:上述房屋账面价值(成本)1000万元,投资作价80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主管税务机关认可),那不止没有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还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了。但若是反过来,则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既然视为销售,自然可以开具发票;发票项目即为“销售房屋建筑物”。
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是说哪一方进行股权投资?何时评估增值?
现实工作中,手工发票已经极为罕见了。建议您将上述发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如上所述,您至少需要关注如下几点:
一、债权人(即“供应商”,注:供应商与其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不是一个概念)是否已经通知您向其“法定代表人”归还上述款项。
二、上述款项是否存在法定不得转让情形。
三、上述“供应商”注销之时,其债务是否已经依法处理完毕。您将上述款项归还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影响原“供应商”的债权人权利,并因此引起责任追究?
我们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相关条款分析一下。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针对以上条款,您需要补充以下情形:
一、孩子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
二、员工及其配偶是如何确定由谁来进行扣除的?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针对以上条款,您需要补充以下情形:
三、父母年龄?
四、员工兄弟姐妹几个?
五、员工兄弟姐妹就扣除事项如何约定的?
一、销售(营业)收入与销售(营业)成本同步结转。若未销售,自无销售成本。
二、若有在产品生产完工入库,则结转库存商品。基本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