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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排除“建筑服务”(在增值税范畴,这也叫“服务”);因为建筑服务若涉及自产货物、设备安装等业务,存在服务(建筑)、货物分别开票计税规定。
当然,通常大家俗称“服务”一般非指“建筑”;若如此,则我们继续来讲: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啥意思呢?须“视主营业务一并计税”。(当然,既然一并计税,票面即使为了分清业务组成而想“项目分开”,其实也就是备注之类标记;否则,比方说左边“货物名称”某某服务,右边税率13%,那也不妥啊。)
注:上述要求是说“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货物”的情形。比如说您对于同一客户,这个月卖了一批货(比如衣服),下个月提供了另外一项服务(比如软件研发);二者完全没有关系,独立的两项业务,那就不是混合销售,独立开票、计税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简单来讲,“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一、如果属于公务费用实报实销,则非员工取得所得,当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既然属于对外支出费用,当然需要发票。
二、如果属于定额补助,则与对外支出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用发票。但是,这种情形需要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因而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当然,关于差旅费补助,有一定免税标准;如果超出标准,则须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具体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虽未明未,但我猜想,您所说“企业”,是指“非金融企业”吧。
上述规定限于“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若非上述金融企业,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非金融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也就是说,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来讲,是没有“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一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如上所述,既然公司食堂所用,若“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照“固定资产”核算。
当月计提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申报期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当月计提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申报期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非上述情形,则有抽逃出资之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二)公司回购股权。
简单来讲,“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一、如果属于公务费用实报实销,则非员工取得所得,当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是,既然属于对外支出费用,当然需要发票。
二、如果属于定额补助,则与对外支出费用没有直接联系,因而不用发票。但是,这种情形需要作为职工薪酬组成部分,因而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当然,关于差旅费补助或者误餐补助,有一定免税标准;如果超出标准,则须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具体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您是说财务报表还是纳税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相关规定:
一、若“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若自己使用过
(一)非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征收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
(二)固定资产
1、若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且未抵扣,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已抵扣,或者虽未抵扣但并非因为“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应当按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征收增值税(计算销项税额)。
注: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乃是“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原本不得抵扣,所以可以依法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而如果并非上述情形,而只是因为“无发票”而无法抵扣(此非“法定不得抵扣”,而是“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只是因为自己“未依法索取发票”原因无法抵扣),则不能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