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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出租不动产”,“其他个人”不得开具(代开)专用发票。
二、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方适用免税政策,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四、购买方未索取,不得主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有主动开具普通发票义务)。
五、部分减税项目(比如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部分差额征收(并非所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非经营活动(不得开具发票,自然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七、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九、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十一、原营业税项目,补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十二、预付卡经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十三、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形属于销售折让,应当由供货方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
十四、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全面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自然也应适用此条规定。
十五、发票开具必须业务真实、票实相符、票面合规、时限合法,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开具。
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与“(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不是一个概念。如上所述,没有哪条税法禁止餐费开具、取得专用发票;只是取得也不能抵扣而已(我有权力要专票,我喜欢要餐费专票来当普通发票使用,这没有违反税法)。打个比方,没取得驾照不能开车,但没人禁止您买车。
您好,如果费用跟公司的经营有关是可以报销的。报销费用不影响股东分红。
当月开错,下个月发现,跨月的情况,带上纸质《红字发票信息表》(系统内打印的,加盖企业公章)、撤销红字发票信息表情况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撤销。然后重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表和红字发票。
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中第17条规定,要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只要求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对组织设立形式和命名有明确规定或要求。所以,您司可以在双方企业协调一致的情况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形式,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您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一点各地不尽相同,北京就明确规定不能税前扣除,陕西就要求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而河北就要作为职工福利限额税前扣除。
建议:最好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地方规定进行办理。也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工会经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进行账务处理;若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则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不收利息,可以自己说了算。但税务处理,需要依照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与增值税类似,参考当地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是比较合理的。)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注:资金账簿依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算);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上所述,若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现场消费),则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而“购买的米面油蔬菜调料等”,以及形成商品对外销售,则属于“购销合同”印花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