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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可以依法抵扣。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上述装修费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其实,这个问题可能不应存在。
对于制造企业发票开具来讲,通常应于发出货物、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而非预收货款时)。那么,此时成本理应已经结转完毕。
当然,如果相应成本发票未到,可以先据实结转成本。(不必等发票)发票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来到即可。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肯定需要代扣(除非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果实际发放一方,带着名单及每人金额转给企业,企业只是代收代付,则属于“偶然所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企业按期(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其中,“其他业务成本”对应“其他业务收入”(出租无形资产)。若此无形资产未使用,或者不能明确其归属资产项目,可将其摊销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你好!
对于新收入准则这个问题实际上不能机械的去判定把销售与安装分开核算。如果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的关联性,比如企业把设备提供给客户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况就不能把设备和安装服务拆分开,因为它们是密切关联的。
您好,按发票管理的规定,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开具发票,如果交易是真实的,建议咨询下主管税务机关,看看能否接受有三方协议的代收款,且开票方和收款方不是一家公司。
您好,可以分配给母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满足条件的可能有优惠税率,具体可以看下中美税收协定关于股利的规定。
此乃理所当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上所述,既然“发生医疗事故”,当然乃是(医疗)经营过程中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事故赔偿并未对应应税销售行为,当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其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您好,现在是五证合一,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了申报义务,如果这个个体工商户是核定征收,可以以缴代报,即产生纳税税额时,申报即可。如果是查账征收,则有按季申报义务,即使应纳税税额是0。建议核实一下这个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情形。
简单来讲,原先处理反过来即可。
对于账务处理来讲,借贷方反过来写;若涉及损益类科目,则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替代。
涉及损益调整及加计扣除所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一并据实处理,也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出租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皆为“服务”范围,因此不适用混合销售(货物+服务)条款。
二、如上所述,实验室部分当然属于不动产租赁。
若操作台连接于地面或者建筑物,也可作为不动产租赁。
若单独操作台(可移动)及设备等,则属于动产租赁。
您好,如果这个多交的公积金是要收回的,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公积金即使断交,后期也可以补缴,只不过要涉及滞纳金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