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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适用征收率是1%,就可以给你开具1%税率的发票,你可以抵扣
您好,清算时,应当分开,不能统一按非普通住宅。否则,会计算错误,涉及多缴税或者少缴税。
您好,上述7000万元政府补贴,如果要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要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的要求,否则应作为应税收入。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则相应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提到的情形,4000万元,已经改变用途,可能已经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请提问者斟酌。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好,涉及多方利益划分的问题,建议先别考虑筹划问题,先把三方的利益切分清楚,再考虑筹划,否则,筹划了半天,不符合其中一方的利益,就白忙活。
您好,单从税法的角度风险非常小,税法一般对偷漏税行为、不当使用发票行为等进行处罚,对于多缴税现象一般不予处罚。但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和正规,《证券法》笫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果证监会发现企业有虚增收入等现象,可对当事人处以行政警告、经济罚款的处分。无论离不离职,一量出事,相应的责任不会随会计的离职而消失。
您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购买时,借:无形资产——财务软件;贷:银行存款等;摊销时,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累计摊销。
您好,您公司2人的运动服可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系统其余3人不是公司员工,乒乓球比赛又与公司业务无关,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上所述,若为“销售并运输”,则为“混合销售”,应当按照主营项目一并开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从这一条款原理来看,研发人员产假期间,当然属于从事“非研发活动”,因此上述工资不能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处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对于虚增收入需要清楚是什么原因进行虚增,采取什么手段进行了虚增,虚增收入是否少交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还有是否涉嫌虚开发票。如果涉及少交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涉嫌虚开发票就违反了税法规定,根据少交税款金额或者虚开发票金额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进行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时单位犯此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你说A 公司会计没有参与,要确认一下是否没有任何实质和形式上的参与行为,如果虽然不是主导,但如经办、签字那么也应该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自产产品用于企业经营,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