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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因此,若尚未汇算清缴确定,则“亏损”(此会计并非税法口径亏损)建议暂不填写,可待汇算清缴完成,申报第二季度或者之后期间时再填上。企业所得税累计计算,最终也不会吃亏。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首先,上述股权转让交易中,b 公司为转让方,c公司为受让方,转让标的为境内a及a投资的公司。由于b 公司、c公司均为香港公司,因此属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
其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意味着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纳税,是由转让价款和财产净值决定的,与境内a及a投资的公司目前为亏损并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如果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正值,则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最后,如果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根据财税[2009]59号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您好,国内加工后,在国内销售,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考虑到海南特殊的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符合条件的,税率是15%,增值税这方面,据说海南方面会有所创新,具体,还要等待海南正式政策出台。
依据: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您好,为了文字表达不清楚,已让顾问把表格发给你作为参考。
首先,您混淆了两个主体:公司、老板。这二者不是一个事。
公司当然没有“子女”,最多是“子公司”。
您说的应当是公司老板的子女。然而,无论老板本人,还是老板子女,对于公司来讲,皆为另一主体。
很简单,与对外销售一样。并且,如果这个房子原来100万,现在市值300万。公司当然不会100万卖给外人。当然,卖给老板或者老板子女,也要依照市场公允价格,否则需要依法纳税调整。
参考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相关答复: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按照其他建筑服务,与建筑物相连的机器设备拆除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若是单独的机器设备的拆除,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首先应当明确A公司和B公司的性质,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公司?如果是总分公司,分公司非独立核算,且与母公司汇总纳税,那么就税收上来讲,没有税收风险。如果是母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单独申报纳税。
其次,A公司和B公司之间通过往来款进行账务处理存在应确认收入而未确认收入的问题,可能存在应视同销售而未缴税的风险。
最后,应当计入B公司账上的费用在A公司账上体现了,属于会计差错,涉及损益应当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更正。
金银首饰是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你从零售商购买时已经缴纳了消费税,再转售不需要再交消费税了。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居民企业从境外投资分回股息所得200万为税收所得,应换算为税前所得,如果不超过300万元,且满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其他条件,则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所以如果上年社平工资是年60000元,只要发放的补偿金不超过18万就是免税的。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特殊困难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可以进行延期纳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