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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缴纳义务产生于应税凭证,而不论什么公司。
如上所述,场地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11.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您好,问题能否进一步叙述一下,丙是收购的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权?如是,则:
1.丙的抵消分录正常做,借:净资产,贷:长期股权投资;如果丙收购乙支付的对价与乙公司账面净资产有差异,个体报表要冲减资本公积,合并上要进行还原;
2.针对此比交易甲公司不做特殊处理,正常和丙公司进行合并抵消即可;个体报表若有收益,确认投资收益,合并将该收益抵消。
一、上述“抵账”,都不用说“视同”销售、购进,直接就是销售、购进,只不过对价乃是债务(减少)、债权(减少)。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注:“财税[2014]57号”文件修改)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简易计税方法前提乃是“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之类,原本不得抵扣,所以可以依法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而如此并非上述情形,而只是因为“无发票”而无法抵扣(此非“法定不得抵扣”,而是“税法规定可以抵扣”,只是因为自己“未依法索取发票”原因无法抵扣),则不能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车辆,若非上述情形,适用增值税税率13%.
您好,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一般计入销售费用。有的企业会提前预提“三包”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1578
您好,对于发出的、尚未形成销售的存货,您可以计入“发出商品”科目。
您好,如果这2次是一个月内的,需要合并缴纳,如果不是在一个月发生的,分两个月支付不需要缴税。
是的,可以;前提是依法符合“可抵扣”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者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您好,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又不违背相关法规,是可以操作的。签订带有对赌协议的销售合同。汽车公司补给你们的1折按销售车辆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上所述,供应商向购买方收取“罚金”,其实即为销售额组成部分之价外费用,理应一并开具发票。此乃其法定义务,若其坚决不提供,则可向税务机关反映。
一、营业执照上“500万”,那是注册资本。
二、账上“实收资本”,那是股东实际把钱拿给公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本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就是具体、明确的规定,至于单位税额、缴纳期限等,估计所在地原本应有,自然现在就应缴纳。反之,如果真如您所述(个人感觉不太可能),只知道属于征税范围,没有明确单位税额、缴纳期限等规定,那就不用缴纳,也不存在滞纳金问题。(注:税法绝对不会今天设定,三年前需要纳税,并因此加收滞纳金,这根本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