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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这2次是一个月内的,需要合并缴纳,如果不是在一个月发生的,分两个月支付不需要缴税。
是的,可以;前提是依法符合“可抵扣”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者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您好,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又不违背相关法规,是可以操作的。签订带有对赌协议的销售合同。汽车公司补给你们的1折按销售车辆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如上所述,供应商向购买方收取“罚金”,其实即为销售额组成部分之价外费用,理应一并开具发票。此乃其法定义务,若其坚决不提供,则可向税务机关反映。
一、营业执照上“500万”,那是注册资本。
二、账上“实收资本”,那是股东实际把钱拿给公司。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本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这就是具体、明确的规定,至于单位税额、缴纳期限等,估计所在地原本应有,自然现在就应缴纳。反之,如果真如您所述(个人感觉不太可能),只知道属于征税范围,没有明确单位税额、缴纳期限等规定,那就不用缴纳,也不存在滞纳金问题。(注:税法绝对不会今天设定,三年前需要纳税,并因此加收滞纳金,这根本不可能。)
有一条原则:税收法定。
如果税法规定现在需要缴纳,那毫无疑问,现在就得缴纳。
如果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现在需要缴纳,那也毫无疑问,现在根本不用缴纳,也没有缴纳义务,更不存在将来会有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不可以。应当向个人索取发票;个人可以依法到税务机关为您公司代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个“预售”时收款,能否确定交钱人是否能够买房、具体买哪套房?“预收款”时呢?
所谓“核定征收”,就是在账簿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的前提下,所“迫不得已”而使用的一种方式。如上所述,“前期产生了亏损”,那么“前期”能否进行准确会计核算呢?
一、若能,之前即不应“核定征收”。
二、若不能,则无法计算盈亏情形。
我们来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方式下,根本产生不了税法口径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