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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应当向个人索取发票;个人可以依法到税务机关为您公司代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个“预售”时收款,能否确定交钱人是否能够买房、具体买哪套房?“预收款”时呢?
所谓“核定征收”,就是在账簿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的前提下,所“迫不得已”而使用的一种方式。如上所述,“前期产生了亏损”,那么“前期”能否进行准确会计核算呢?
一、若能,之前即不应“核定征收”。
二、若不能,则无法计算盈亏情形。
我们来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也就是说,核定征收方式下,根本产生不了税法口径的“亏损”。
以下回复供参考:
1. 如果是非上市公司的期权激励,在上市前行权,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那么应按照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1-0.01)*10000=9900(元);上市后的变现,依照国税函[2009]461号中限售股的有关政策执行,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由于题目中并无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需代入该数值后进行计算。
2. (接以上第1点)由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要求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前需终止或提前行权,因此除科创板以外不存在上市后行权之说。上市后行权也原则上也应按照财税〔2005〕35号要求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3. 如符合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第(二)款要求,则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二)款要求: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4.RSU类似于以现金结算的股票增值权,需要参照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如是非上市则将相当的价值,直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5. 所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参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 高新技术行业参见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红利在投资或者股权转让款再投资,投资时是先要按股息红利或者股权转让溢价计算20%的个税的,也就是按税后金额再投资。
自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可计提的加计抵减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主表没有直接体现加计抵减税额的行次,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应该按照剩余租期需要支付的租金在剩余租期内平均计算每期的租金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
辽宁省税务局答复(2019-11-15):对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否填写同一个人并无限制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可能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口径并不完全一致;有必要时,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公司应该在销售当年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确认收入,而不是收到款才确认,所以应该按照规定属于哪一年的就还原到哪一年去进行所得税更正申报,然后计算应该缴纳的所得税,进行相应补交。这个需要去税务大厅办理
对于上述业务,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没有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您好,不应计入。受托研发,发生的相关费用,是贵司正常的受托开发取得收入所产生的成本。
依据:
国科发火「2016」195号: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您好,关键是要看转让价款是如何约定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卖价减股权成本和相关税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只要卖价大于股权成本和相关税费就会交个人所得税,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7号公告: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