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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支付利息费用需要你们双方协商,这不是税法规定的,没有签合同的情况下也要双方协商确定,而不是拒签就能解决问题啊。税法只是规定无偿借贷行为如果是在满足集团公司的条件下,可以免增值税,如果约定了利息,就应该正常缴纳税金。
利息收入以负数计入财务费用科目借方。一般不计入贷方,这样更符合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性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所以可以就部分金额冲红
可以的,只要满足条件就可以申请
实物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如果作价高于账面价溢价部分需要并入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理解不能计入开发成本,既然房屋都收取取暖费,说明就达到了可使用状态,即已经完工了,应该作为企业期间费用核算比较合理,我认为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科目都可以。二级科目你就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就好了
是否要支付利息费用需要你们双方协商,这不是税法规定的,税法只是规定无偿借贷行为如果是在满足集团公司的条件下,可以免增值税,如果约定了利息,就应该正常缴纳税金。如果双方约定免息,开具的发票如果满足作废条件就可以作废,否则可以冲红。
能否差额征税,不在于什么公司,而在于什么经营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取决于上述费用是否并入房产原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如果依照上述规定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则作为房产税计税基础;反之,既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房产原值并未增加,则此费用不必计算房产税。
一、年底计提、年初发放,这种作法实际工作中其实存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