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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现在税收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个人理解数量,单价等不应该填写,否则就相当于实际销量与票面不符了,本身给的是折扣,所以不是要减少数量的。
这里有一个厦门税务12366的问答,您可以参考一下。
我司开展业务承诺销售量达一定程度时向客户进行销售返利,我司每月按实际销售金额进行开票,年中客户达到返利条件,需向客户开具红字发票并返利,例如:销售机械10台,金额100万,开具发票10张,现需返利客户5万,需对应开具红字发票,
1.我司需要将这10张发票对应每张开出部分红字发票?还是可以选取一张发票部分开红字?
2.开具红字时数量如何填写?若数量开-0.5,可我司总销售数量为10,是否会照成销售10台,票面9.5台,票面数量与实际销售数量不符?我司改如何正确开具这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1-07-22)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纳税人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将这10张发票对应开具部分红字发票或选取一张发票部分开红字发票。
2.根据业务情况据实开具即可。
备注栏没有必须写身份信息的规定,如果电子发票购买方是个人名字也不可以抵扣!
您说的“销户”是什么意思?
这样不正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般情况下,显然家具价值大于安装价值,因此应当一并按照销售家具开具发票并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会计上以含税价计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也是按含税价计入所得,并无税会差异。
以含税价计入的原因在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同时获得的进项税额也属于利得和所得,构成了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扣的税收优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20年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年加计抵扣,21年仍然需要满足50%的条件,21年才能加计抵扣。因此,贵公司21年转型做贸易行业,需要保持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
您好,销售公司与生产企业构成关联关系,主要的税收风险来自于关联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而造成税收流失。对于境内关联交易未造成应纳税额减少的,原则上不予调整。因此,在交易中,应该关注两家公司的实际税负,如果存在利润转移的情况,那么应当注意不能转移到实际税负低的一方。
国企入资并纳入集采中心,仍然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持股比例当面主要考虑生产经验和发展战略因素,税收方面没有影响。
您好,1.对外支付的模具款属于典型的协助费用,该模具款应该摊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征税。该费用以货物贸易形式对外支付。如果该模具费未摊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是以非贸付汇形式对外支付时,除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之外,还需要主动向海关申报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可以抵扣,不管你的资金是来源于自有还是赔款,但是你企业真实的去做了修理,取得发票,只要车辆不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就可以抵扣!
谁投资成立,可以自行决定。
如果控股公司投资成立A公司,则形成“控股公司的股东——控股公司——A公司”的“三代”关系。
如果控股公司的股东投资成立A公司,则形成“控股公司的股东——控股公司、A公司”的“两代”关系(所谓“控股公司”与“A公司”是兄弟关系)。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这个问题可能在实务工作中有一定争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方案要解决两个问题:1. 特许权使用费在境内企业之间交易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境内方应开具转让无形资产的发票,然后全资子公司在向境外公司汇利润时则需要代扣代缴10%预提所得税。总的来看并没有减少税负。2. 特许权使用费责任的转移取决于境内子公司是否控制相应的无形资产,如果没有,则还应该由控制无形资产的境外企业来承担相应职责。
区内企业是否指保税区企业?这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