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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首先需要判段一下支付的打样费,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如果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支付的打样费不属于境外台湾供应商向境内大陆公司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比如该打样费完全属于台湾公司为大陆公司在台湾提供的服务),就应该代扣增值税。
所得税:属于境外台湾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网点只是一种经营形式,税费缴纳其实和实体店的要求是一样的,涉及流转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公司性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户或者个独企业、个人缴纳个税)。网点注销和实体店注销一样,需要经过税务注销、银行账户注销,最后注销营业执照,只是经营形式在网络上,注销实际和实体店一样的。
国家对于电商行业,最近有政策方向,要加强税收监管的。
1、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主题为“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公告,其招标需求为:“在发挥好原有系统数据获取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摸清电子商务平台基本情况,并根据税收征管特点进行合理分类,同时扩大原有电子商务税收数据采集、分析、应用范围,持续做好项目运维服务,为电子商务税收数据供给和分析应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2、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同时,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各商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纳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已经启动了对于电商经营情况的统计管理及数据收集,未来必将通过大数据分析的征管方式,将电商企业纳入日常税收指标监控和管理的体系中来,届时将填补电商产业税收监管的空白地带,提升电商企业的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社会整体的税收公平。在大数据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税务机关数据挖掘和分析水平不断提高的环境下,电商吹牛不报税终成历史,诚信合规纳税才是大势所趋。
总局层面并未出台金融企业取得抵债资产相关免征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但后续查询到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有出台,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金融单位对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而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在处置前,金融单位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其中由金融单位自用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房地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闲置未用,闲置期间,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建议同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这是不可以的,股权转让需要计算转让时的公允价值,虽然没有实际出资,但如果公司已经产生留存收益,那么是按所有者权益和持股比例计算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如果价值高于1元,按一元进行股权转让,会被税务机构认为不公允,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个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注释: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所以如果只是从事技术服务,属于现代服务,税率是6%。
您好,您的问题没看懂什么意思,请详细描述以便解答。
卖给法人或者其他人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要明确的是,不是你40万的车一次折旧了,就可以很低的价格进行转让的,一次计提折旧只是税法政策,会计上需要按固定资产年限法计提折旧的,所以出售时要根据账面净值进行车辆的价值认定,当然对于车辆有其特殊性,可能需要评估转让价值,但太低价值转让,税法是不认可的。
根据你的描述,你这个不算集团成员的无偿借贷行为,因为子公司会按照子公司划过来的资金进行计息,所以就不是无偿借款行为了。如果收取利息,产生了增值税纳税行为,收取利息一方需要向对方开具发票,对方才可税前扣除。
个人涉及税费:
1、增值税:如果平均到每月租金不足15万,免增值税,超过的话需要按租金5%计算增值税
2、城建税:增值税的7%、5%、1%(具体看写字楼处于哪个区域)
3、教育附加:增值税的3%
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的2%
5、房产税:租金的12%
6、土地使用税:根据地段和单位税金计算
7、印花税:租金的千分之一
8、个税:按照租赁所得的20%计算,
房屋租赁所得等于租金收入减去合理的费用。费用包括:1、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扣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扣除租金收入的20%;2、按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费可据实扣除;3、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期间的房屋维修费用,凭税务机关认定的票据可以据实扣除,维修费用较高的可分期扣除,但每月最高不能超过800元。
其中2-7项目前可以减半征收。另外这是法定税率,各地一般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按综合税率核定征收,各地政策不同,做好和当地征管部门进行当地政策了解。
既然叫挂靠资质,建设单位一般是要求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所以一般不会由实际施工方也就是挂靠方开票。
如果改变一下形式,挂靠方变为被挂靠方的分子公司,如果建设单位也允许,你说的方式是可行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如有可能,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发票给被挂靠单位,代开时,按核定征收,附征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税负比较低,同时能解决被挂靠单位成本票的问题。该个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一个劳务合同,凭该合同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是的,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以电子签名代替了原发票专用章。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