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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票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也未收取货款、未发货,但因为开票达到纳税业务发生,只需要核算增值税。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形属于虚开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确实有真实交易且开具发票内容与交易内容相符,不应判定为虚开行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你单位应该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提前开具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虽然先开发票先申报纳税了,但也应收到发票管理办法给予的处罚。
您好,境外佣金及经纪销售服务,以及与境外单位签订销售经纪服务的,均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原因是虽然劳务发生地点在境外,但是享受该劳务服务的主体在境内,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可以免于代扣代缴所得税。
我基本明白您的意思了。为了便于理解,我另举一例说明一下:比如您是汽车生产厂,您生产一台汽车,需要购买钢材、轮胎、玻璃等物,并且分别取得钢材、轮胎、玻璃等的发票。那么,您销售时,是开具汽车,还是开具钢材、轮胎、玻璃等呢?显然,您不能把上一环节购买物品直接带到下一环节中来。
这儿也是一样,您只是销售电梯,仅此而已,理应按照“销售电梯”开具发票;至于安装(这也是一项服务),或者其他服务费,若您公司并未对于下游客户提供,当然不能开具。至于购买电梯、购买安装服务,那是您的成本。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二、(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您好,增值税6%,企业所得税,按照核定利润率的方式交。
一、对于其他公司经营活动支出,通常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若未依法取得发票,则不能税前扣除。
二、上述“地下停车位”是否开具发票,则取决于实际情况。如果属于销售或者出租,自然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如果没有销售或者出租权力,只是任由业主自行使用(类似于公共停车场,开发商并无控制权力,也就不能形成实质出租),则不能对于此“地下停车位”本身开具发票了。至于若以其他名义收钱,则是否开票、如何开票,取决于实际情况。
具体情况,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作为企业,当然没有执法权。如您所述,“因有居民私接”,而“有少量罚款收入”,则此所谓“罚款”,实则乃是源于“居民私接”之供暖收费,理应据此开具、纳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如上所述,若用于仓库保管,且使用期超过一年,则属于固定资产。
不得抵扣,可以全额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外,如果属于关联企业,除了必须遵守上述规定,还有债资比例要求。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一、若进项税额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则若共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之。
二、若进项税额在于其他项
(一)能区分者,则分别确定抵扣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若不能区分者,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