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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公告,你所描述的情形不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11号公告实际是把原来混合销售的情形做了范围限定后变成了兼营行为,但不满足建筑安装简易计税条件,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但如果销售的是机器设备并负责安装,可以根据(2018)年42号公告,对安装部分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如上所述,如果只是发包“经营权”(仅限于这个“权利”,或者说这个“资质”、“资格”),则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某某)经营权”;如果将整个公司及其相关资质一并发包,则分别包括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含土地使用权租赁)以及上述销售无形资产,理应分别开具发票,并据此分别计算增值税。
另外,发包方还会因此涉及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
我们先用通俗语言解释一下您的疑惑。
张三是您公司员工。您公司安排张三担任会计、出差跑销售,还是安排到其他地方(比如上述子公司)干活,这都是您公司安排他的工作。至于张三本人,当然要从您公司领取工资,然后服从您公司安排工作。也就是说,上述“派遣到子公司工作”,不必想着特殊之处,与“安排张三担任会计、出差跑销售”本质一样。
总之,张三在您公司领取工资,当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张三接受安排,出去干活(比如去了子公司),为您公司创收,当然要给对方客户(比如上述子公司)依法开具发票。
向个人购买车辆无需缴纳税金,就是一个正常的采购行为。个人销售二手车应该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所以你公司可以取得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的二手车销售发票,作为你公司办理车牌照的依据。同时要求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作为入账依据。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售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给你的返利,是应该由对方开红字发票的,不是由你方开票。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你公司取得的专项资金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您的表述,我认为应该属于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应该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招待费)贷:预付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申报表在未开票金额栏填写
发票,我认为你没法开具,因为你不是成品油经销单位,开具不出来。
这属于销售上述“软件著作权”,对价乃是“股权”。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上述“部门聚餐,看电影,买零食”应为职工福利,“内部培训”可以算作“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