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建议参考《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分公司通常对应总公司、而子公司对应母公司,麻烦您确认一下,到底属于哪一种情形?
麻烦您补充一下,那么,另外200万是怎么约定的呢?
如何支付,可以自行商定。但如何计税,须依税法规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如上所述,若“服务”(租赁、信息系统服务)与“货物”(UPS蓄电池)同时发生于“一项销售行为”,则为上述“混合销售”;应当按照主营业务一并开票、计税。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也就是说,差额计税的前提,乃是“简易计税”。如上所述,“总包开9%专票”,则为一般计税,已不适用“差额计税”了。当然,总包方按照9%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依法取得进项税额(比如上述3%征收率发票注明税额),则可依法抵扣。
二、若符合条件(老项目、甲供、清包工),依法选择简易计税,则可依法适用差额计税。至于计算公式,则税法有两种描述:
(一)上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应纳税额=(含税总额-含税分包额)/(1+3%)×3%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含税总额/(1+3%)×3%-含税分包额/(1+3%)×3%
当然,从数学上,一眼即知,上述两个公式结果一样的。
麻烦您补充一下,那么,另外200万是怎么约定的呢?
其实,由于乃是“商品房”,许多人把这件事情想得复杂了。
我们另举一例:您公司销售衣服,约定七天无条件退货。比如今天,张三买了您一件衣服,付了款,您当然要给人开发票了。明天,张三要来退货了,既然约定,当然要给人退,您就把衣服收下,钱给人张三,然后把张三的发票作废掉。后天,李四又来买了这件衣服,您当然要给李四开发票了。至于张三、李四是否一起来,并不重要;至于若暂时尚未支付张三退款(这也许需要走流程审批,也许您的保管部门需要验货,都是合理理由;只要您同意退货就行),然后进行三方结算,抵顶李四付款,那也没有问题啊。
关于这个问题,您只要把“衣服”换成“商品房”,把“张三李四”看作“房主和亲戚”即可。并无特殊之处。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基建未完工前产生的贷款利息自己存款利息计入基建成本,基建完工后产生的贷款利息和存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