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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需要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本来就是员工工资,只是当时未发,现在发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具体征管规定,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差额红冲当然没有问题。
二、即使尚未认证、抵扣,退回、重开,也需要走红冲流程(而非作废)。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上述情形,既然6月份发票,显然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作废条件”了。
具体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您也可就具体流程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印花税是肯定需要依法缴纳的。
二、所得税
如果是法人(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如上所述,既然“亏损”状态,且若无其他导致增加股东权益事项发生,则240万投资、240万销售应属“税法”合理范畴;若如此,则不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增加(所缴纳印花税会导致其减少)。
具体情况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借款利息不能高于同期同类金额机构借款利息,另外在注册资金没有缴足的情况下,借款利息超过未缴足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不能,这个和你从金融机构借款一样的,属于经营性借款,利息需要通过财务费用核算。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31366
如果自己可以开票,税务机构是不能在代开发票的。如果偶然发生,可以直接开票而无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如果经常发生最好先去增项。
一、上述文件、条款有效。
二、类似、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即使“没跟企业签合同也没工资”,即不算“受雇”,但作为董事长或者董事,“任职”于本公司则是理所当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认为,只要上述费用确实因为公司业务而发生,可以依法、据实入账、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除非这两个子公司,其一属于金融企业,其二属于非金融企业;否则上述“集团公司下的两个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因此,“借款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